舟山港务管理局
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2008-4-28   来源:舟山港航网

舟港〔2008〕91号

各港务分局:

为规范舟山港域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舟山港域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程序》。现将该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转知管辖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企业。

附件 

附件: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

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

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结果备案表

5.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

6.建设项目使用岸线现场定位表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口口口口

 

 

 

 

 

 

 

 

舟山港域港口建设管理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域港口建设管理,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包括修造船项目中的舾装码头)。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程序。

一、管理权限

舟山港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市、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初步设计审批

(一)舟山港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权限内的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并负责转报由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港口建设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批准、核准或备案;

2.初步设计文件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3.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4.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5.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6.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复印件1份;

4.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5.其他有关材料。

(四)舟山港务管理局在收到初步设计审批(转报)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进入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同意转报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对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入审批程序后,舟山港务管理局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初步设计的审查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舟山港务管理局根据咨询单位的初步设计审查咨询报告,可直接审批或通过评审会的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审批。

(七)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和评审形成的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后提交舟山港务管理局。

(八)初步设计文本修改达到要求后,舟山港务管理局在6个工作日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舟山港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港口建设工程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完成;

3.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4.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5.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6.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7.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三)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包括设计说明书);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初步设计批复1份;

4.其他有关材料。

(四)舟山港务管理局在收到施工图设计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进入审批程序。

对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进入审批程序后,舟山港务管理局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出具审查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

(六)舟山港务管理局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报告,可直接审批或通过评审会的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审批。  

(七)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和评审形成的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八)舟山港务管理局根据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和评审会评审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九)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招投标备案管理

(一)舟山港务管理局依法对管理权限内的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二)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发布招标公告;

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4.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6.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7.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8.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9.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部分的程序。

(三)项目法人在确定项目招标方案、完成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后,分别填写《招标方案备案表》、《招标文件备案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和《评标结果备案表》,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四)备案时间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上述文件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的3天前提交,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天前提交,评标结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3天前提交。

五、开工备案

(一)属于舟山港务管理局管理权限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向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二)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5.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6.港口使用岸线已经港口管理部门现场界定。

(三)项目法人在上述开工条件具备时应填写《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四)舟山港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审查。

对需补正材料的项目,通知项目法人补正材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对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六、竣工验收

按照《舟山港域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执行。

七、信息报送

(一)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将工程建设信息报送舟山港务管理局,报送日期为每月的20日之前。

(三)舟山港务管理局负责汇总所辖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主题词港口  建设  管理  程序  通知

舟山港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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