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港〔2008〕105号
舟山市航运管理服务局、各港务分局、岙山港航管理站,舟山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舟山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舟山港口事故报告表
2.舟山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事故月报表
3.舟山港口安全管理和生产事故月报表
二OO八年五月六日口口口口
舟山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快速有效地处置港口在生产经营、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事故,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损失,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全市港口水域、陆域内从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所列的经营活动和港口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属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属地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局报告;市局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如需向上级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厅、省局。
第五条 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快报、续报和月报。
事故快报是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失踪)人数、事故简况及应急处置等情况(附件1)。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先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然后按要求书面上报。
事故续报是指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该补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综合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教训、伤亡人员详细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事故分析、事故后采取的防范措施、事故责任判定和处理结果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月报是港口企业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上报属地港口管理部门(附件2);各港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附件3)。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慌报和瞒报。
第七条 市局、分局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在事故报告的基础上,收集、录制与事故相关的照片、图表资料,建立港口安全事故案例库。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