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舟山市整改工作验收销号制度》的通知(〔2019〕19号)文件要求,我局联合舟山海事局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36)整改工作,现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1月12日-11月18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电话联系,并书面提出意见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港务大厦,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港口管理处,邮编:316021,联系人:邵凯凯,联系电话:0580-2067667。电子邮箱:21010625@qq.com。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36)整改完成情况 序号 | 整改任务 | 整改目标和措施 | 完成时限 | 目前进展情况 | 备注 | 1 | 海事部门与港航部门,在船舶污染物的清理、接收、转运问题上,职能分工不够清晰。 | 整改目标: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进一步明确管理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实现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和《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要求,强化《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执行和落实,进一步明确海事部门与港航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船舶污染物的清理、接收、转运闭环管理。 | 2019年9月底 | 1、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制定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在该制度中对海事和港航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 2、修订完善联单制度。2019年8月,两次参加舟山海事局组织的多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联单制度修订完善情况。在完成正式意见反馈后,由市政府于同年10月正式印发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各部门的职责。 3、做好联单宣贯。2019年11月1日,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组织全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处置单位召开了联单制度宣贯暨联席会议,强化联单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 ☑已完成 □达到序时进度 □未达序时进度 □尚未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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