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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20)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3-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舟山市整改工作验收销号制度》的通知(〔2019〕19号)文件要求,我局联合舟山海事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海区人民政府、普陀区人民政府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20)整改验收工作,现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3月22日-3月26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请电话联系,并书面提出意见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港务大厦,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港口管理处,邮编:316021,联系人:邵凯凯,联系电话:0580-2067667。电子邮箱:21010625@qq.com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20)整改完成情况

序号

整改任务

整改目标和措施

完成时限

目前进展情况

备注

1

《舟山市域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未对船舶污水、垃圾和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进行有效统筹,目前收集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舟山市11个港口、200余座码头中仅有4家码头具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能力,目前大部分船舶污染物由24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71艘船舶接收,存在风险隐患。

整改目标:2019年12月底前采用船舶、岸上车辆接收形式,2020年12月底前采用设置固定接收点并纳入市政管网的形式,完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实施长效管理,强化规划布局。

整改措施:1.2019年12月底前,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统一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统筹设置码头接收点,落实第三方负责清运,转运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实现达标排放。

2.2020年12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分别布局船舶生活污水固定接收点,在码头设置船舶生活污水专用接收管线,并接入市政管网,纳管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3.新建码头工程项目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20年12月底

1.已完成两艘专用生活污水接收船舶改装并投入使用(浙定58230、金色海洋7),接收的生活污水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置。

2.两个生活污水固定集中接收点已完成建设,具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能力;取得排污许可证,实现船舶生活污水与城市市政管网的有效衔接。固定接收点信息:

舟山市顺兴吉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浙舟(定)字第2020301号;舟山市晋耀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舟(普)字第2020164号。

已完成

□达到序时进度

□未达序时进度

□尚未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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