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港务管理局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2008-04-23 来源:舟山港航网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舟山港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舟山港务管理局获取除规定的不予公开外相关港航信息,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舟山港务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舟山港航网站等载体将依申请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本局内部公文及相关政务信息;

(三)内部正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书面申请形式,采用书面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上门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局提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可以从舟山港航网下载电子版的《申请表》,也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第八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填写《补正申请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  如果属于依申请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处室职能分工,将该《申请表》和《舟山港务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通知书》转交相关职能处室信息员具体办理,处室职能有交叉的,报局领导决定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办理处室能够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填写完毕《舟山港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再根据申请内容请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告知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同时,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办理处室报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办理处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办理处室认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由办理处室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登记注册等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改,办公室按照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经审查,本局机关无权更改的,由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复印件、打印件。

第十七条 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办公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秘或造成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损失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