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港航〔2010〕93号
各船舶(货物)代理公司,有关港口经营企业、船公司,舟山引航站:
近期,舟山港口船舶作业时有发生未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指挥中心(总调度室)申请,而擅自安排作业的现象,影响了舟山港口船舶作业总体计划的严肃性和港口规费的征收。为进一步明确舟山港口船舶作业申报、计划安排和下达的工作程序,维护舟山港口船舶作业秩序,更好的为舟山港口发展服务,特重申如下:
一、在新的调度、引航指挥体制未运作前,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指挥中心(总调度室)仍为全港船舶作业申请的受理单位,对外统一受理全港船舶作业的申请,制定、下达全港船舶作业计划。
舟山港务集团负责其下属码头的作业预计划安排,并报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指挥中心(总调度室)。
二、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在72小时前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指挥中心(总调度室)提出申请,有关各方应在当天15:00前申报次日的船舶作业计划。
三、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指挥中心(总调度室)按照重点物资优先、月度计划内优先月度计划外、外贸优先内贸、先申请优先后申请、危险货物优先普通货物的原则,安排全港船舶作业计划。
四、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指挥中心(总调度室)将于当天16:30下达次日全港船舶作业计划。
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通知执行。若今后船舶作业计划申报程序有所变动,将另行行文通知。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指挥中心(总调度室)联系方式:
电话:0580-2067222、2067221
传真:0580-2067224
值班手机:13957226855,交通虚拟网:596857
联系人:鲁跃明、王海平、杨东、林苒、庄宁良、洪迪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港航 船舶 作业 申报 通知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