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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发布日期: 2023- 08-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开展防汛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记录,且未保存近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台账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涉案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年未记录事实确凿。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面,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分厂、区队、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本单位难以解决,需要政府或者外单位共同工作方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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