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舟山港域引航调度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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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舟山港域引航调度规则的通知
各港航分中心: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引航调度规则1.0版》的通知,为推进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建设,提高港口生产效率,提升引航服务水平,舟山港域执行省厅《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引航调度规则1.0版》,请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做好收集反馈工作。 联系人:周鸣,联系电话:13884307136. 附件: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引航调度规则1.0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波舟山港一体化 引航调度规则1.0版》的通知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省海港集团: 为加快推进宁波舟山港引航一体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改革提高引航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服务水平,我厅牵头制定了《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引航调度规则1.0版》,现印送你们。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反馈,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 联系人:郑建飞,电话:0571-8890938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7日
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引航调度规则1.0版
为加快一流强港建设,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提高港口生产效率,提升引航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在不改变现有港口管理体制和引航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波、舟山两地为船公司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引航服务,包括同一艘船舶同一航次需在两地跨港域的引航服务(以下简称“一船两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宁波舟山港一体化数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宁波舟山港对外引航服务和信息公告的专业窗口,是引航申请、受理、计划编排及公布的唯一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是平台主管部门,两地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工作,调度部门共同使用平台。日常技术运维工作暂委托省海港集团负责;海港集团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第二章 引航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引航申请由船舶代理、船公司等服务对象通过平台进行申报,平台统一受理。 第五条 对于“一船两引”,由船公司或其首靠码头(船厂)所在港域的船舶代理,通过平台进行跨港域引航申报,填报包括首靠和次靠码头等相关信息;次靠港域船舶代理可通过平台查看申报数据。平台统一受理后,分送两地调度部门。
第三章 引航计划编制与公布 第六条 调度部门根据船舶代理、船公司等服务对象的引航申请及码头公司的生产作业需求,综合考虑码头潮流特点、船舶性能、气象状况、水文特征等要素,制订48小时引航计划,并于每日14:45前发送至平台。 对于“一船两引”,两地调度部门计划初排前,须互通船舶信息并跟踪相关码头(船厂)生产作业情况。 第七条 计划优化:引航计划发送至平台后,平台根据船舶安全间距换算的间隔时间进行比对。若存在冲突,调度部门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协商优化调整: (一)特殊军运以及重点物资船舶优先其他船舶。 (二)虾峙门口外浅滩通行受限船舶优先非受限船舶。 (三)有靠泊时间窗口限制的船舶优先没有靠泊时间窗口限制的船舶。 (四)集装箱等班轮船舶优先普通船舶。 (五)生产性船舶优先非生产性船舶。 (六)梅山、六横港区船舶原则上安排条帚门航道进出港。 (七)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第八条 计划公布:平台每日15:00对外公布引航计划并发送海事交通流组织平台。 第九条 计划变更:平台公布后的引航计划发生变更时,两地调度部门应及时将变更调整后的计划上传平台并重新公布,同时发送海事交通交流组织平台。
第四章 引航作业计划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引航机构根据平台公布的计划,进行引航资源(引航员,引航艇、接送车辆)调派,于每日18:00前形成引航作业计划,向社会公开。 对于“一船两引”,需要两地引航员共同引航的,要明确引航员登离轮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引航作业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引航作业准备:引航员接到引航任务后,根据引航作业计划,制订引航作业方案,做好引航前准备。 第十二条 引航作业实施:引航员按照平台发布的引航作业计划实施引航作业。引航过程中遇突发意外情况影响作业实施的,须及时向引航机构和调度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特殊引航方案:对于潮流特别复杂、水域特别狭小或者特殊码头结构、特殊船型等情况,引航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特殊引航方案。
第六章 引航收费 第十四条 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收取引航费用。 对于“一船两引”,按“一港”原则,可由次靠港域引航机构收取。
第七章 突发情况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船舶在进出港及靠离码头操作过程中,遇到恶劣的气象、海况,被引船舶不适航、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等不适于引航情况,当值引航员应及时向调度部门、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调度部门和引航机构须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按应急预案处置。
第八章 引航服务的跟踪和评价 第十六条 由港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海事等部门和具有代表性的港口企业、船公司及代理公司等服务对象共同组成引航监督委员会,对引航机构服务质量和行风行纪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引航服务举报制度,及时查处不正之风和不规范行为,促进港口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平台应及时公布并更新引航资源使用情况,调度部门需加强对引航计划执行率的跟踪,对船舶代理、码头公司实行备案分级管理,提高船公司、船舶代理引航申请信息的正确率,提高码头公司作业计划的准确率。
第九章 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 若出现按协调原则难以解决的问题,两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商解决。若仍无法解决,需第一时间报省级港口管理部门裁定。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就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和优化平台运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7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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