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防台风工作预案(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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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作目标 2.工作原则 3.组织架构 4.工作职责 5.防御准备 6.应急响应 7.抢险救灾 8.预案管理
为贯彻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台风防御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舟山港域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得到高效有序落实,最大程度减轻台风灾害对本市港航行业造成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御结合。提前部署,责任到位。 成立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局长(副主任)和引航站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港航分中心和引航站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三防”办),设在安全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港口处、航运处、港调室、执法一队、质安中心负责人和安全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其他处室、港航分中心和引航站工作人员组成。 在启动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各港航分中心等单位作为联动响应机构,按职责负责本辖区港航企业(项目)的防台应急处置。 4.工作职责 根据《舟山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舟山市海上防台工作指引》《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及《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应急预案》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我局主要承担以下防台风工作任务: 4.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4.1.2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受影响营运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 4.1.3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客运站除外)和已备案港口服务企业的防台风安全工作。 4.1.4督促、指导、检查全市在建水运工程所属施工设施设备、人员驻地等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施工人员转移措施; 4.1.5按照市防指指令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并做好防台引航等工作; 4.1.6落实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1.7落实局属船舶的安全避风和单位人员、财产的防台风安全工作; 4.1.8组织港航系统灾后恢复工作; 4.1.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2.1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对防台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指挥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4.2.2组织审定局防台风工作预案,研究审定应急措施和抢险救灾方案; 4.2.3执行上级指令启动防台风工作预案,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检查,督促全市港航系统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措施; 4.2.4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和灾后处置工作; 4.2.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4.3.1负责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确保指令畅通; 4.3.2负责编制、修订局防台风工作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检查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 4.3.3负责掌握、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按市防指和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发布局防台风工作预案应急响应指令; 4.3.4负责掌握、分析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情况,组织防台风会商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 4.3.5负责督促落实港航系统抢险救灾队伍、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的联络协调工作; 4.3.6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恢复工作,做好灾后损失的统计报告,及时进行防台风工作总结; 4.3.7协助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 4.3.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1办公室 4.4.1.1负责落实局机关办公场所防台风工作措施和应急物资、装备; 4.4.1.2负责安排局机关人员防台风值班工作,落实值班车辆和值班人员后勤保障; 4.4.1.3负责港航应急队伍管理工作; 4.4.1.4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防台风工作信息; 4.4.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2安全处 4.4.2.1承担局“三防”办有关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联络市三防办、海事等部门,确保各项指令传达到位; 4.4.2.2负责掌握台风动态,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及避风指令; 4.4.2.3负责抽查企业岸基值班和水路货运船舶动态点验及处置落实工作; 4.4.2.4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港航企业和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通报属地港航分中心处置; 4.4.2.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3港口处 4.4.3.1负责督促、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做好港口经营领域防台风工作; 4.4.3.2负责掌握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已备案港口服务企业所属港作船舶、大型港口机械的底数和防台风工作动态,并指导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4.4.3.3参与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4.3.4根据台风影响情况,拟定港区港口生产作业停止和恢复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4.4.3.5协助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 4.4.3.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4航运处 4.4.4.1负责督促、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做好水路货物运输领域防台风工作; 4.4.4.2负责掌握、分析全市水路货运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动态,并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4.4.4.3参与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参与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4.4.4督查水路货运船舶动态点验及处置工作; 4.4.4.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5航道建设处 4.4.5.1负责向局在建航道工程传达台风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 4.4.5.2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局在建航道工程防台风工作,及时掌握、上报施工船舶防台动态; 4.4.5.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6港口总调度室 4.4.6.1负责落实调度人员防台风值班,合理制定港口调度计划,协助港口生产作业船舶及时离港避风; 4.4.6.2负责及时掌握、上报台风期间引航作业船舶的相关动态; 4.4.6.3参与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4.6.4台风过境后,协助恢复港口生产作业。 4.4.7信息处 4.4.7.1负责防台风工作期间信息化维保和技术支撑。 4.4.8各港航分中心(执法队) 4.4.8.1负责建立健全辖区防台风工作组织,落实辖区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 4.4.8.2负责向辖区内港航企业传达台风预警信息,按照指令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应急响应,落实防台风值班; 4.4.8.3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辖区内港航企业防台风工作;按指令通知辖区有关港航企业停止生产作业;掌握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动态,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检查辖区企业所属货运船舶动态点验及处置工作; 4.4.8.4协助水工质安中心开展辖区内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落实在建水运工程施工人员转移措施; 4.4.8.5负责做好所属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的防台风安全工作; 4.4.8.6协助辖区政府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协调灾后恢复工作,做好灾后损失的统计报告,并及时上报防台风工作总结; 4.4.8.7负责防台风工作期间港航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工作; 4.4.8.8协助引航站落实本辖区港航公务船船艇防台避风; 4.4.8.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9舟山引航站 4.4.9.1负责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防台风工作预案,落实防台风工作部署; 4.4.9.2负责做好各引航基地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和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安全避风工作; 4.4.9.3根据有关单位申请或指令,协助做好港域内生产作业船舶、无动力修造船舶等船舶的避风引航工作; 4.4.9.4协助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4.4.9.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10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4.4.10.1负责向全市在建水运工程传达台风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 4.4.10.2负责掌握、汇总、上报在建水运工程参建人员和设备的底数及防台风工作情况; 4.4.10.3负责督促、检查在建水运工程领域防台风工作,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开展协助、配合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施工人员转移措施; 4.4.10.4负责分析研判台风影响情况,拟定在建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停止和恢复指令,报经局“三防”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4.4.10.5负责统计上报在建水运工程的受损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尽快恢复建设; 4.4.10.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11舟山市船舶检验中心 4.4.11.1负责防台风工作期间相关船舶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 4.4.12人事处(机关纪委) 4.4.12.1负责防台风工作中的人员思想教育、有关奖惩事宜; 4.4.12.2负责防台风工作中行政监督、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等工作。 4.4.13计划财务处 4.4.13.1负责预算安排,落实防台风工作专项经费,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值班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4.4.14工委 4.4.14.1负责防台风工作职工利益的维护、监督工作,对抢险伤病人员慰问安抚。 5.1思想准备。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防台工作重要性,首先是结合领域特点立足于防,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及早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5.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台组织指挥机构,落实各层级防台责任人、队伍和各项应急保障力量和物资配备。 5.3预案准备。各单位应根据市局防台预案分别制定修订各自的防台预案,并指导、检查相关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修订预案并落实好各项对应措施。 5.4检查准备。每年台汛前,各港航分中心和相关处室按照局“三防”办部署,全面开展防台隐患大排查,按要求上报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清单,立查立改,滚动排查,闭环销号。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防台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港航分中心(执法队)和引航站按响应指令和职责开展防台风工作,具体详见《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防台工作机制(试行)》。防台工作期间如发生港口突发事件,按照《舟山市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当市防指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6.1.1安全处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发布台风相关信息。 6.1.2办公室通知外出的相关局领导、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尽快回到工作岗位。 6.1.3港口处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向港口企业发出台风信息提醒,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码头装卸作业计划;汇总辖区港口大型机械、已备案港口服务企业所属港作船舶底数。 6.1.4航运处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向航运企业发出台风信息提醒,督促企业合理安排运输计划;掌握辖区在册水路货运船舶的底数,汇总相关数据。 6.1.5各港航分中心及时向辖区港航企业发出台风信息提醒,督促企业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掌握辖区港口大型机械、已备案港口服务企业所属港作船舶、在册水路货运船舶底数,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6.1.6质安中心及时向在建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传达台风相关信息,督促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汇总在建水运工程相关数据。 6.1.7航道建设处及时向局在建航道工程各参建单位传达台风相关信息,督促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6.1.8其他负有防台风职责的局机关处室按照职责做好准备工作。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6.2.1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防台风工作预案。局“三防”办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组织相关人员进驻市港航指挥中心,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 6.2.2安全处收集、汇总并按要求报送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在内网启用防台风工作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对于动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港航分中心和局机关相关处室,并督促港航分中心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6.2.3局办公室制定防台风值班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局系统办公场所防台风措施,按需调配局机关应急物资和装备,落实值班车辆和值班人员后勤保障。 6.2.4港口处按照《港口领域防御台风工作指引(试行)》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及时掌握辖区港口经营企业和已备案港口服务企业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审核各港航分中心上报的相关防台工作信息。 6.2.5航运处督促各港航分中心及时掌握辖区水路货运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所属船舶动态,督查货船动态点验及相关整改工作,审核各港航分中心上报的相关防台工作信息,视情拟定《舟山籍船舶防台避风指令单》。 6.2.6质安中心掌握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 6.2.7航道建设处督促局在建航道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防台风准备工作,掌握防台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 6.2.8各港航分中心组织开展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按计划作业,提早落实防台措施;掌握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船舶动态,按要求及时上报;检查辖区企业所属船舶动态点验及相关整改工作;落实所属办公场所防台措施。 6.2.9舟山引航站做好引航基地和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防台风准备工作;协助做好港域内生产作业船舶、无动力修造船舶的防台引航工作。 6.2.10港口总调度室掌握港口引航生产作业船舶动态,按管理部门要求合理制定防台风港口调度计划并及时上报。 6.2.11其他负有防台职责的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按照职责落实防台措施。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6.3.1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进驻市港航指挥中心,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视情组织局领导带班检查组督查港航企业和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6.3.2局“三防”办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开展24小时值班指挥;及时下发工作指令,督促各单位、部门加快落实防台风措施,汇总、掌握港航系统整体防台风工作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工作。 6.3.3港口处及时掌握港口经营企业和已备案港口服务企业防台风工作动态,抽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各港航分中心上报的防台工作信息。按照《舟山市港口领域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停运工作指引》,拟定港口生产作业停止指令。 6.3.4航运处及时掌握航运企业防台风工作动态,抽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船舶动态点验及企业相关整改工作,审核各港航分中心上报的防台工作信息。 6.3.5质安中心按照《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停工工作指引》,拟定在建水运工程施工作业停止指令;掌握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和危险区域施工人员转移安置情况,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施工人员转移措施;指导各港航分中心协助开展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检查;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 6.3.6航道建设处督促局在建航道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人员转移安置和施工船舶安全避风等防台风措施,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6.3.7各港航分中心掌握辖区港航企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抽查辖区重点港航企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按指令通知辖区有关港航企业停止生产作业,落实大型港口机械、港口服务企业所属港作船舶以及计划靠码头避风船舶的各项防台措施;检查辖区企业所属船舶动态点验及相关整改工作;协助水工质安中心检查在建水运工程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协助属地政府落实在建水运工程施工人员转移措施;及时上报防台工作信息。 6.3.8舟山引航站落实引航基地和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防台风措施,及时上报相关船艇防台情况,并做好应急引航待命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情况下船舶引航工作。 6.3.9港口总调度室实施防台风港口调度计划,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6.3.10其他负有防台职责的局机关处室依据职责做好防台风工作,遇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6.4.1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相关成员进驻市港航指挥中心;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上级防台指令,及时组织防台工作会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6.4.2局“三防”办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全面掌握港航系统防台动态情况,加强与市“三防”办、各县区“三防”办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全局机关进入24小时值班,港航应急队伍24小时值守待命。 6.4.3港口处加强核查港口经营企业停止作业情况,重点指导落实浮码头和大型港口机械防台措施,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 6.4.4航运处加强核查航运企业所有台风影响范围内的船舶动态核查,重点督促落实长期停航和航行船舶的动态和防台避风措施,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 6.4.5质安中心加强在建水运工程停工和施工人员转移情况核查,重点督促检查防台措施和人员安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 6.4.6各港航分中心按照职责结合上级防台工作指令,加强对辖区重点港航企业防台工作的核查,查漏补缺;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6.4.7舟山引航站完成全部引航艇、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的防台避风工作;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当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6.5.1局“三防”办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三防”办成员严守岗位,实施不间断的协调指挥,及时掌握港航系统防台工作动态情况,当发生危急或造成灾害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处置和组织抢救;如果港航系统自身不能解决,应立即请求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援助。 6.5.2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加强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防台工作动态。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6.5.3在危急状态下,舟山引航站及时组织引航艇和委托管理港航公务船艇值守人员撤离船只;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6.6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下调 当市防指下调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6.6.1局“三防”办按照指令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和局“三防”办成员按照相应等级的防台风工作要求,继续严守岗位,实施不间断的协调指挥,及时掌握港航系统防台工作动态情况。 6.6.2港口处、质安中心分析预判台风影响情况,视情拟定港区港口生产和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恢复指令。 6.6.3局属其他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等级的防台风工作要求继续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防台工作动态;发现突发灾情、险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相关信息。 当市防指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各单位和部门按照防台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6.7.1局“三防”办按照指令结束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灾后处置工作;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灾害程度,深入一线指导港航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港航生产。 6.7.2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了解灾情,按要求做好防台工作总结和灾后损失的统计、上报。 6.7.3局“三防”办认真总结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经验教训;按要求做好防台工作总结和灾后损失统计、上报工作,督促协调各单位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7.4港口总调度室尽快恢复港口调度工作。 6.8.1具体详见《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防台工作机制(试行)》。 6.8.2特殊情况下,按照局“三防”办通知要求的频次和时间,上报工作动态。 市局、分中心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港航系统抢险救灾,并根据上级指令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港航系统的抢险救灾人员、装备、物资和车船;并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指令,调度舟山港域的港航企业和水运工程的抢险救灾队伍、装备、物资。局“三防”办及时掌握险情、灾情,做好上承下达和组织协调工作。 7.1各分中心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县(区)政府“三防”指挥部和市局“三防”办。局“三防”办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险情、灾情确定抢险救灾方案,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7.2局“三防”办按方案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及抢险救灾队伍,组织实施抢险。参加抢险救灾的队伍在实施抢险行动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局“三防”办。 7.3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反馈的抢险救灾情况及时分析,根据抢险救灾需求,有针对性地对抢险方案进行调整,及时组织协调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和装备物资。 8.1培训与演练。本预案由局“三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演练和培训工作。各分中心、质安中心和引航站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预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8.2解释和修订。本预案由局“三防”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每年防台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2023年防台风工作预案》(舟港口〔202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防台工作机制(试行) 附件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防台工作机制(试行)
为贯彻落实相关防御台风工作规定和要求,加强全市港航系统防台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本机制。 一、值班值守机制 (一)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办公室、安全处、港口处、航运处、质安中心、信息处各落实1名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二)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带班值守,安全处、港口处、航运处、质安中心、信息处、港口总调度室各落实1名工作人员进驻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 (三)防台风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主要领导坐镇指挥、调度会商,其他领导轮班协助;Ⅲ级响应期间的进驻处室值班人员增至2人(其中1名必须为负责人),并新增办公室(协调口)、人事处(机关纪委)各落实1名工作人员进驻,其他处室各落实1名工作人员在办公室24小时值守(含应急队伍成员),应急队伍到岗待命。 二、调度指挥机制 (一)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后,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视频调度会,安全处、办公室、港口处、航运处、质安中心、港口总调度室、各分中心、引航站参加。重点调度应急准备情况、防台风险管控情况及存在问题,各业务处室结合实际部署防台要求。 (二)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后,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视频调度会,安全处、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港口处、航运处、质安中心、信息处、港口总调度室、各分中心、引航站参加。重点调度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整改情况、重点风险管控落实情况以及突发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防台风应急响应提升到Ⅱ级及以上时,不定期视频调度。 三、风险底账机制 (一)港口处、航运处、质安中心自台汛期开始(一般为7月),动态建立企业、项目、船舶、人员、机械设备等防台底数清单;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后,结合台风预测预警情况分析研判,发布防台重点风险清单(例如港口的浮码头、有地质灾害风险的临崖储罐、船舶靠泊防台码头;航运的长期停航船舶、预测影响范围内船舶;涉及施工人员转移安置、施工船舶转移避风的项目,有危大工程施工的项目等等),制定管控措施,实时掌握受控情况。安全处汇总形成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险底账。 (二)各分中心相应建立辖区防台风险清单,指导相关企业落实管控措施,向港口处、航运处上报受控情况。 四、巡查检查机制 (一)市局建立港口、航运、水运工程3支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业务处室、安全处、执法一队各落实1名工作人员参加。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后,开展巡线巡点,对照风险底账,以中小企业为主线、突出重点。质安中心与相关分中心建立协调指导机制,明确具体离岛水运工程由辖区分中心协助实施检查。 (二)各分中心开展辖区全覆盖检查,交通不便的可采用电话询问、视频巡查等方式,做到应到尽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港口处、航运处及质安中心。 五、工作信息报送发布机制 (一)局防台工作信息报送 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后,港口处、航运处指导各分中心报送辖区港航领域防台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面上检查情况、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情况、防台风险清单管控受控情况等(表式由安全处统一制定,具体内容和频次要求由业务处室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港口处和航运处汇总、审核各分中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质安中心汇总、审核各水运工程防台工作落实情况,按实际工作要求向安全处报送。在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后,每天12时、20时前向安全处报送。 安全处汇总港口处、航运处和质安中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向主要领导报告。港口处、航运处和质安中心动态更新报告内容,遇临时调度、市里紧急会议、市领导交办任务等特殊情况随时按要求报送。 (二)市防指办工作信息报送 根据市防指办《关于着力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舟防指办〔2020〕20号),安全处按照“Ⅳ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7时、15时,Ⅱ、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7时、11时、15时、22时,重要信息随时报送”的时间节点和频次进行报送,主要内容为“防台避风动态信息和所辖营运货船底数;所辖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企业数量,防台措施落实动态信息”。安全处制定模板,港口处和航运处动态更新。 防台应急响应结束后两日内,安全处牵头起草防台工作总结,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涉及灾损情况的须经主要领导审核。 (三)省厅省中心工作信息报送 根据省厅省中心防台期间对各业务条线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求,港口处、航运处、质安中心各负其责进行报送,敏感重要信息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四)局内部信息发布 有关台风动态信息、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涉及公众的防台指令要求等信息由信息处通过“舟山港航和口岸局职工群”及时发布。 六、应急处突机制 (一)突发事件报告 各分中心、质安中心、引航站等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安全处口头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送,并按关键节点做好续报。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事件基本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如涉险人数、船舶等)、后续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置情况,以及要求协调的问题。 安全处在接到内部或外部信息报告后立即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市防指办(浙政钉“舟山市应急值班”)和省中心等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办公室(信息口)联系市委办市府办落实紧急信息报送事宜。 (二)一般事件处置 对于不涉及人员伤亡、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一般的突发事件,安全处接报后落实复核,掌握发展动态;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召集相关处室进行会商研判,制定对策措施;安全处以工作单形式传达到相应部门落实,明确处置情况反馈要求。 (三)较大事件处置 对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较严重的突发事件,安全处接报后立即复核,掌握发展动态;分管领导第一时间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对策措施,上报主要领导决策;由对应业务处室立即布置落实决策指令,明确处置情况反馈要求。 七、工作保障机制 (一)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开始,办公室(后勤口)和信息处建立专人AB岗,做好值班就餐、检查用车、指挥大屏、视频会议系统等保障,协调物业做好办公场所内部防台工作。 (二)安全处通过“港航恶劣天气防御工作群”发布防台工作要求、应急响应指令、视频调度会通知等信息。办公室(信息口)和机关党委牵头,利用“舟山港航口岸”微信公众号和其他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港航系统防台工作、先进典型等。 (三)人事处(机关纪委)做好防台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及先进表彰奖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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