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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各执法部门:

为健全港航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港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省厅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现将舟山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舟山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工作制度

目  录

一、港航行政执法审批备案制度

二、港航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制度

三、港航行政执法现场巡查管理制度

四、港航行政执法电子巡查管理制度

五、港航行政执法立案制度

六、港航行政执法案件基本程序

七、港航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

八、港航行政执法培训、训练管理制度 

九、港航行政执法取证制度

十、港航行政执法内务管理制度

十一、港航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十二、港航行政执法罚没款收缴、涉案物品管理 

十三、港航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港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港航行政执法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十六、港航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七、港航行政执法队列训练管理制度 

十八、港航行政执法比武管理制度

十九、其他管理制度要求

一、港航行政执法审批备案制度

第一条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为舟山市港航行政执法的主体。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在以下内容简称局;舟山市港航行政执法队在以下内容简称执法队;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所属分中心在以下内容简称分中心;舟山市港航行政执法队一队、二队、三队及派驻机构在以下内容简称各队。

第二条  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执法队编制,执行“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港航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遵循“各队—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流程。经分管领导审批立案,案件调查完毕后,先经执法初审,报法制部门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港航行政处罚按以下审批流程执行:

1.各队按工作职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对适用简易程序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首错免罚”)的案件直接作出决定。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在“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甄别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收集相关材料,执行相应的系统流程。

2.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须经执法队专职副队长以上职务领导批准立案,指定办案的执法人员履行案件受案、案件基本调查、告知送达、系统文书编撰等相关职责,各队队长或副队长履行案件初审职责,执法业务指导处指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开展法制审核,经专职副队长以上职务领导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行。

3.纳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案件,各队应报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并按《浙江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浙交〔2019〕152号)和《舟山市港航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舟港航〔2018〕229号)规定执行。

4.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承担水运工程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并处理违法违法行为,具体流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7天内将归档后案卷以PDF格式通过执法协同子系统备案。纳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案件,在案件执行完毕后15天内,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备(归档后案卷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并由政策法规处按规定向市司法部门备案。

二、港航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检查行为,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与港航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的行政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调查和电子巡查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  各队应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8〕125号),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随机抽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执法人员应通过“掌上执法”平台录入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队应按照电子巡查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电子巡查和非现场执法,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处置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队应按照省厅有关装备标准配备执法装备,落实执法装备管理。

第六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遵守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使用执法规范用语,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执法车船驾驶等行政检查的辅助性事务,不得签署执法相关文书。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水面巡查和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相关规定。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当经被检查对象确认,或者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式确认。

各队聘请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参与行政检查的,参加检查人员意见由执法人员斟酌研究后纳入检查记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出具的检查报告不直接对被检查对象产生效力,应当由委托部门研究后,形成并送达最终检查结论意见和文书。

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十条  各队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妥善保存检查记录。除及时录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外,执法人员应将检查记录录入港航行政执法协同子系统。检查记录至少包含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检查结果及初步处置措施等。

三、港航行政执法现场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现场巡查行为,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场巡查包括水面巡航检查、路面沿岸巡查和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实施现场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第三条  各队应制定现场巡查计划,确定每月巡查次数和每次巡查时间。现场巡查年度人均不少于120次。

第四条  开展现场巡查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分工。

2.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

3.准备好检查表(掌上执法检查表)、登记台账、执法文书、资料以及交通、取证、通信、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第五条  现场巡查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进入检查场所,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向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全程录音录像、检查内容、要求、有关权利和义务等。

2.清楚简洁地告知有关人员提供所检查的证件或者资料名称。

3.就检查有关问题展开询问,查明情况。

4.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消除;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调查取证,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照片)等,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5.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归还有关证件、资料,被查船舶应当立即予以放行。

6.结束检查应告知被检查人,本次检查结束并结束录音录像。

7.执法检查内容,原则上于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 “港航行政执法协同子系统”,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可执行掌上执法的检查情况,依照掌上执法执行。

第六条  实施现场巡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开展检查、检测、勘验、拍照、录音、录像、鉴定、抽样取证等工作。

2.查阅、审核、复制与港航活动有关的原始记录、业务台账、报表、许可证照等资料。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三份,签名后一份交被取证人,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程序现场无法完成的可以回单位进入系统办理。此文书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4.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5.其他依法可以实施的检查行为。

第七条  实施现场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水面巡航,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3.实施现场巡查,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不得危及经营场所、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4.实施现场巡查,应当严格执行被检查场所的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涉燃爆等危险区域现场检查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爆执法装备,依情况佩戴救生衣;在水面、舱面时,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佩戴安全帽。海上巡查遇恶劣天气或疑似危险情况,执法人员有义务提醒并有权请示终止本次行政执法工作。

5.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并调查取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属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

6.发现属于海事、安监、公安、水利、渔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以正式文书通报或者移交该案件。

7.日常行业管理中的相关案件移送、执法管理信息通报、配合协作等工作,以及各级港航管理部门与属地政府及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按照《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试行)》执行。

四、港航行政执法电子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电子巡查行为,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航行政执法电子巡查是指执法部门利用技术监控设备、摄录设备或者监管信息系统等开展执法巡查,收集、固定各类违法行为信息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  港航行政执法电子巡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运用港航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可视化巡查,了解现场基本情况。通过港航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核查作业船舶、码头等相关经营资质,存在违法违章嫌疑的,应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利用船舶AIS系统,对辖区内相关码头、水域的作业船舶进行定位查询,便于针对性开展现场检查。对于经港口管理部门同意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初步核实申报内容。

3.借助港航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及时掌握港航业主基本的经营管理状态。在对港口建设、港航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中,发挥信息共享、证据采集、部门联动的作用。

第四条  各队应落实专人负责实施电子巡查,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装备,对各自辖区的码头、水域、船舶进行巡查,掌握相关动态。

第五条  各队应制定电子巡查计划,确定每月电子巡查次数和每次巡查时间。电子巡查年度人均不少于80次。

第六条  各队应利用港航综合管理平台,强化对相关码头、水域、航道、营运船舶的实时监控。对电子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嫌疑,要即时通过该平台进行初步核实,同时建立执法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纵横协作机制,及时查清发现的问题。确有违法违章嫌疑的,执法巡查部门要及时全面做好信息证据的采集。

第七条  信息应记录详尽,包括时间、地点、行为等客观要素,同时保存好照片和视频资料。严格按照证据制作的要求,制作“现场照片”证据;严格按照视听资料制作的要求,制作视听资料制作表。

第八条  对需要立案的违法违章行为,应按照案件查处的要求,指派执法人员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依照法定程序处置相关案件。适用非现场执法案件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实行。

第九条  电子巡查结束后,应按照港航电子巡查日志的录入要求,及时全面地将电子巡查情况输入巡查日志。可执行掌上执法的情况,按照掌上执法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对暂时无法实行电子巡查的码头、水域,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等重点码头和区域,仍需加强现场执法巡查。对电子巡查中发现不了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开展现场执法巡查。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7〕127号)和《关于印发港航指挥中心、分中心电子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8〕5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港航行政执法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队、各分中心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应做好基础的影音记录。各职能部门应做好通报协作工作。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违法情况,各队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现场情况等相关证据资料在“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案件登记受案,为下一步案件立案、调查做好相关前序工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直接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APP办理。

第三条  已经受案案件,各队负责人应在七日内进行转立案处理,并上报专职副队长以上职务领导。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的案件,依照规定执行该程序。

第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水运工程行政处罚案件由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立案程序另行制定。

六、港航行政执法案件基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执行“掌上执法”办理的应使用统一行政处罚系统办理,其他情况手工办理的应及时回单位补录备案。

(二)普通程序

1.立案

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港航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原则

(1)按程序立案或者港航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

(4)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8)调查取证应当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即执法人员取证过程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当事人签名过程需保留。

3.裁量原则

对依法办理的港航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在不违反实施办法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量化和细化。裁量中存在处罚金额幅度较大情况,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总则,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方式进行惩戒,相关内容应在处罚文书中体现。

4.法制审核

(1)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原则上在法定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承办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或以行政处罚系统电子案卷上报,系统文书保证真实、完整。法制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核完毕。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法制审核的要求、内容及处理方式

①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③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④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纠正意见;

⑤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5.重大案件法制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况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终结之后应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1)拟给予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拟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情况。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或者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法律、法规和规则适用有较大异议等疑难情况。

(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违法行为恶劣或者危害较大,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讨论的过程应保存相关影音资料。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本人签名。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执法机关负责人查看《案件处理审批表》,事先告知审批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执法机关的名义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2)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以上事先告知过程应做音像记录。

(3)符合听证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交法制部门执行听证程序。

7.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实际案件情况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可召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本人签名。

(3)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文书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三日以后发出。当事人需要同时送达的,书面记录相关申请。

(4)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具体参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三节期间与送达。送达过程应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8.办案期限

(1)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结案)。

(3)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9.行政处罚的执行

(1)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填写《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或者代其扫码缴款。

(5)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由执法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登记保存。

10.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按照浙交〔2019〕169号附件1《浙江省常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和档案式样》制作执法案卷文书。

七、港航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为阶段性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发现问题,寻找原因,深化管理,维护秩序”为基本原则,通过对阶段性案件的分析,以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案情,研究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强化行业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各队应至少每半年1次开展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并上报。专项行动等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条  港航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应遵循以下方法:

1.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结合宏观环境和相关政策,根据阶段性执法的实际,对本阶段案件进行定性分析。

2.通过不同期案件数量的对比,反映港航市场规范程度。可以结合主要案由类别进行。

3、分析案件中各案由类别所占比重,反映港航违法违章行为的重点,可作为下步行业监管和专项整治的依据。

4.通过违章行为发生地的案件比较,可确定为下阶段巡查的重点。

5.通过对同一行政相对人案件数量的了解和对比,可以了解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性,如屡教不改的,应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6.平时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注重分析造成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因,从政策环境、社会原因、业主因素、行业管理、行政效率等方面进行查找,从而为行业管理提供直接有效的途径。

7.其他需要分析的事项。

第五条  港航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各队应及时扫描、整理、装订、归档。各队应按省厅有关规定落实电子签名,因特殊情况需要书面签字的,应在案件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办理人员应做好典型案件的案件分析工作。

第六条  各队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度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和《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情况汇总表》向执法业务指导处备案。

八、港航行政执法培训、训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港航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根据上级关于执法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航行政执法培训和训练应紧紧围绕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立足执法能力的提高,基本做到港航行政执法队全体执法人员熟知法律、法规,掌握“六会”(会问、会查、会录、会记、会写、会算)能力,熟悉办案流程,具备执法检查技能。

第三条  全市每年组织开展港航综合执法轮训,覆盖执法队全体执法人员。执法业务指导处应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开展法制员和执法骨干培训,每年至少落实一次港航执法考试。

第四条  各队应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重点案例剖析、难点案例会商、疑难执法研讨等活动,可邀请执法一队和执法业务指导处参加。有关执法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经学习召集人同意,且全年累计缺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观看视频资料、请专家讲解或到邻近市县相关单位参观交流等方式开展。

第五条  各队应开展“四个一”岗位练兵,即每周一练,每月一法,每季一评,每年一分析(案件统计分析),形成长效的学习培训机制。

第六条  各队应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执法实务的学习交流。通过案卷评议、案件会商、案例分析、交叉执法、办案程序模拟演练、执法人员讲执法活动、执法装备技术操作、应急响应、法律法规学习等方式,交流行政执法经验,学习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

九、港航行政执法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取证行为,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取证以及入档规范,参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三条  执法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各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3.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4.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5.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6.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现场笔录取证要求如下:

1.现场笔录是指用于客观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原则,充分反映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现场办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使用配发的笔记本、及便携式打印机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做好全过程执法记录。

2.“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可以是××路(航)段离××(参照物)××(方位)××米处,也可以是办公地点,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地点必须体现现场特征,要在路(航)段等附近选择一个合适的参照物,并列明执法地点处于参照物的方位、距离。

3.“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止时间,具体到分。

4.“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情节、危害后果、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主要内容的表述属于记叙文文体,尽可能具体和详细,确保笔录的证据价值。记录时还应记明判断的来源或依据。记录不得出现“查获”“擅自”“非法”等直接确定当事人违法的词语。不够填写的可附页。文末注明“以下无正文”。

5.执法人员应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一般由在现场的与案件最密切相关的人员签名确认。当事人在场的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单位负责人在场的由负责人签名确认,船舶一般由船长签名确认,船长不在时由船上其他人员确认,港口码头由在场负责人或职工签字。“与案件关系”栏可填写证人、当事人等。“项目名称”“车辆”“船舶”这三类信息按照案情不同选择填写。

6.“现场人员意见”应由签字人书写,写明“以上内容属实”字样。现场人员拒绝签名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不影响笔录的有效性。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笔录签字后不允许更改,需要更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签字人捺手印或签名。

第五条  勘验(检查)笔录取证要求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根据案件类型邀请辖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一般选择社区、乡镇实际管理者。

2.对现场进行勘验的过程应当身份告知并执行全过程执法记录,留存影音资料,绘制勘验图可以通过皮尺、测距仪等执法工具测量、或结合设计图绘制,可在笔录后另外附页。

3.“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事实相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情节和程度等内容。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不得写明案件定性等结论性意见。

4.现场办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使用配发的笔记本、及便携式打印机现场制作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5.“被勘验(检查)人或现场负责人”一般由与案件最密切相关人员逐页签名确认,对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属实签署确认意见(示例:勘验(检查)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并签名、注明时间。有见证人的,见证人在对记录内容确认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见证人原则上应复印身份证明)。如被勘验(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在场人签名。

第六条  询问笔录取证要求如下:

1.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全部事实的唯一证据。

2.要围绕案件的中心问题展开询问,应当询问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违法原因)及后果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得询问。

3.结合案件的构成要件展开询问。询问内容与其他证据应相互呼应关联,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如有矛盾,应深入调查。

4.询问当事人应当逐一进行,一次只能询问一个当事人或证人。要根据具体调查内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被询问人,以确保调查结果的有效性。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5.不能作提示性、诱导性发问,不得暗示他人如何回答。

6.“询问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单个调查活动的时间不宜过长,要注意合理性。“询问地点”栏可以是检查现场、当事人所在地、执法机关办公地或其他进行调查活动的场所,书写时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

7.“与案件关系”栏填写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应权利告知,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和陈述申辩的权利,证人享有申请回避和陈述的权利。

8.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被询问人进行辩解的,也应不失原意地客观记录,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即使是被询问人自相矛盾的回答和对询问人不利的内容,也应该客观记录,并保持被询问人回答的原话、原意。当然也不是有闻必录,与案件处理无关的内容不需要记录。

9.记录时,一般采用问答的形式,每段应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10.询问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条款的,应把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予以完整表述。

11.询问结束时,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不能随意空行,如果笔录中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更正、补充,并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询问人确认笔录内容与其所讲一致的,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结尾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例如,“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王小月2011年5月21日”。如有不同意见,应具体写明。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应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12.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第七条  执法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符合下列要求:

1.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7日),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结案后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3负责案件初审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

第八条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九条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6.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第十条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3.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4.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港航行政执法内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队负责人对各队卫生负总责,各队科长对当班日各队卫生负责,监督并组织保洁工作。各队要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各队内外环境美化、绿化、净化和亮化。

第二条  各队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修指甲、勤换衣服,不乱丢纸屑、烟蒂、瓜皮果壳等废弃物,不乱吐痰,保持整洁卫生的个人仪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各队卫生实行分区域包干负责,落实责任人员。

1.办公室卫生由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办公用品和各种资料应摆放整齐,下班或外出时应将椅子归位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废纸入篓,茶杯、烟灰缸保持清洁,做到“三无”(墙面无蜘蛛网、地面无烟蒂、桌面无灰尘)。

2.公共场所保洁由保洁员负责或实行值日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搞好庭院绿化,做到无垃圾、无杂草、无积水。

3.执法车船由驾驶员负责保洁。

第四条  宿舍、值班室应当参照军事化标准进行整理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维护庭院的秩序,按照规定区域停车,做到不乱堆放、不乱停车。

第六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

第七条  对卫生包干区每日进行一次清理打扫,每月进行一次大扫除。

十一、港航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装备管理,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港航行政执法装备包括取证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其他执法装备等。

第三条  由市局统一配发的装备,由执法队归口管理。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装备用品,由市局机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购置手续,执法队负责发放。各单位自行配置执法装备,应突出针对性、通用性和先进性,装备使用后,各队应将装备变更情况及时执法队。

第四条  各队要高度重视执法装备的管理,把配置的各项执法装备进行清点,建立档案台账,落实专人,进行动态化管理,定期检查,确保执法装备的完好率为100%。

第五条  港航行政执法车辆、船舶等装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基本外观的,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各队应建立维修保养、定期报废和更新的管理工作机制。对损坏的装备要及时进行修复,对定期报废的装备要提前安排更新计划,确保港航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执法车、执法艇艇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遵守行车、艇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2.严禁执法车、执法艇私用,为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3.出勤前须对执法车、执法艇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艇、脏车艇上路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  规范执法过程记录装备的使用。巡查期间必须开启,并借助其他取证设备的运用,做到巡查一次,使用一次,确保设备的使用率100%。

第九条  装备出勤使用、外借制作相关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全体执法人员自己觉登记。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十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1.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2.禁止在电脑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4.做好电脑的防病毒装置,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5.电脑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6.各部门应及时将当日资料输入电脑,确保输入内容及时、正确。

第十一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保养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十二、港航行政执法罚没款收缴、涉案物品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罚没款收缴、涉案物品管理,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违法所得。

第三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各队在日常执法中,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及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2.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贵重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3.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4.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五条  依法收缴的非法所得及相关涉案物品各队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私分、变卖,相对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需退还物品的情况,须经局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退还。

第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九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十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推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功能或者银行窗口现场缴款,推行电子罚没款票据、缴款回执。执法人员不得收取当事人现金或者转账等其他形式的代缴罚没款。确有缴款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合法、合理陪同、指引当事人执行缴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出具罚没款票据时,应该告知电子票据查询打印方式,缺有困难的应打印交付当事人,不配合的行为当事人有权予以检举,由局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港航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罚没款收缴、涉案物品管理,根据省厅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档案是各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执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队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条  各队应当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执法档案管理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各队应当落实专人统一管理执法档案,配备熟悉执法业务和档案管理知识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队档案工作机构管理执法档案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执法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2.制定和完善执法档案各项规章制度;

3.监督指导本单位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4.开展执法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利用工作;

5.开展执法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

6.负责执法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7.其他与执法档案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执法档案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坚持“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每个案件应指定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包括网上办理形成的电子文件,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第八条  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承办人员不相同的,前一阶段的承办人员应将所有案件材料移交后一阶段的承办人员统一立卷。

第九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审核,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检查积累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齐或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审核人确认。

第十条  案件材料的形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做到真实有效、签署完备、印鉴齐全;

2.执法文书内容应当完整准确、 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3.执法文书的制成材料应当耐久有效,纸质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张,不得使用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

4.执法文书制作应当字迹工整、清晰、规范,使用电脑打印或者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

5.执法文书制作时,如有涂改,涂改处应当由办案人员或者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手印,空白处应当划线标注;任何人不得篡改、伪造、损毁已形成的案件材料。

6.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保存。

第十一条  收集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收集的案件材料应为原件,案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影印本、抄录本应当清晰,与原件核对后加盖“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证明章、注明日期、出处或者原件存于何处,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2.收集的案件材料为物证的,原则上应当装订入卷,注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信息后附卷保存;无法装订的,应当采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注明原物存于何处;

3.收集的案件材料为数码照片的,应当刻录在不可擦除型光盘上保存,同时还须冲印出6英寸彩色照片并附上文字说明,用A4纸粘贴,与案件材料一并归档;或使用固定文书格式的A4纸打印,根据取证规范入档。

4.收集的案件材料为录音录像的,应当存储到能永久保存的载体上,存入证据袋,与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二条  执法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结论材料;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等立案依据材料;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申请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鉴定意见书、等案件证据材料;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陈述申辩相关材料和文书,听证相关材料和文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法制审核意见等案件处理阶段材料;

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笔录、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的票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案件执行材料;

6.文书送达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7.处罚结案报告等结案材料;

8.行政复议和诉讼材料;

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及录音录像和实物等。

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材料,归入行政处罚卷宗,不单独立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实施行政处罚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文书材料,应当单独立卷。

第十三条  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定期5年。

1.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期限: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保管期限为永久;

②除本款第一项外,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材料,重要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般的为30年;

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材料,重要的保管期限为10年,一般的为5年。

2.涉及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的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

①重要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②一般的,保管期限为30年。

特殊载体档案保管期限与相应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处理完结的案件,应将已形成的案件材料登记造册,集中保管,待案件结案后一并立卷。

第十五条  执法档案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卷。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形成材料较少的执法档案,可以实行“多案一卷”,但一般每卷不得超过20个案件。

第十六条  同案形成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后续材料,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补偿决定书、撤销行政执法决定书等案件材料归入原案卷归档,一般不单独立卷。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分成正副卷,将其中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副卷。

第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案件结论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

2.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办理案件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3.对同一问题或事实进行说明的文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立卷归档顺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修整:

1.对破损、字迹模糊或者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对于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的文件材料,进行复印;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件材料,附上抄件;对于外文及少数民族文件材料,附上汉语译文;

2.去除易锈蚀、易氧化的金属或塑料等不合格的装订用品;

3.大于A4幅面的要按A4的规格进行折叠,小于A4幅面的应当用A4纸托裱并加盖骑缝章。对于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逐页编写页码,页码使用铅笔从“1”开始编制。装订的案卷,页码编制在有字迹页面的正面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大于A4幅面的,折叠后在有文字页面的右上角编制页码;A4横向设置的材料应当将字头朝装订线排好后再编制页码。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封底(备考表)不编页码。

第二十一条  卷内文件应逐件编制卷内目录,卷内目录应由通过系统根据文书规范编制生成或采用通用电子表格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  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归档文件材料和封底(备考表)。

案卷可采用不锈钢订书针或线装法装订,装订位置在案卷左侧。线装法应采用“三孔一线”方式,由立卷人在装订线结扎处贴封条后加盖骑缝章。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加边、加衬、折叠。装订应牢固,做到文件不损页、不倒页、不压字,装订后文件应平整。

第二十三条  将案卷在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内按案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可以一盒多卷。

第二十四条  案卷目录应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可按年度装订成册,也可按年度区分保管期限或执法类别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应当按照载体类型分别归入照片(ZP)、录音(LY)、录像(LX)、实物(SW)等门类档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在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档案使用的文书格式全部应使用《浙江省常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和档案式样》发文版本。

第二十七条  执法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移交和执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港航〔2010〕135号)和《关于印发《局机关数字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舟港航〔2013〕299号)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港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航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和省市关于执法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落实执勤着装风纪,实现港航行政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

1.着装标准

①冬装:防寒服(短款或长款),佩戴领带、肩章、臂章、胸徽、胸号;执勤服加内胆着装,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头部佩戴大檐帽或执勤头盔。

②春秋装:着执勤服,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着制式长袖衬衫,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头部佩戴大檐帽或执勤头盔。

③夏装:着夏装制式衬衫,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头部佩戴大凉檐帽或执勤头盔。

有特殊情况需穿着春秋常服的情况应注意佩戴领带。

2.着装风纪

①港航执法人员执勤时,必须着装整洁、仪表端庄、风纪严肃,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②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须、烫卷发、剃光头等,女性不得化浓装、过度染发、戴耳环、项链、手链、脚链等。

③调查取证时,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④穿着制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不得系围巾,不得赤脚穿鞋,不得敞襟、卷裤、挽袖子等。

⑤执行检查任务时,不准吸烟、吃零食,严禁背手、袖口插手、搭肩、挽肩、揽腰、席地而坐等。

⑥不得着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在岗、执勤期间禁止饮酒。不得醉酒上岗、执勤。

第三条  季节性换装时间,应相对统一。每年的5月下旬至6月上旬和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分别为春秋装与夏装交替换装期间。

第四条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防护规范佩戴执法专用安全帽,未携带需要向受检单位借用的情况,应注意行为得当,用语文明。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要向业主和社会展示良好的港航行政执法形象。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廉政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

第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法治讲座、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将参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条  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文件精神和省厅《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强化港航行政执法形象意识,注重细节管理,严格按照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督查,持之以恒,促进港航行政执法的正规化建设,努力提升港航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港航〔2017〕119号)执行。

第十二条  港航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考核和考勤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请销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舟港口〔2019〕63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口〔2019〕41号)执行。

十五、港航行政执法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港航行政执法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执法队相关的港航行政执法领域内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涉及行业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政治经济稳定造成重要影响的紧急情况;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和网络舆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等。

第三条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执法队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执法队队长或专职副队长任组长,各辖区队长副队长为副组长,执法科及分中心监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执法科及分中心相关监管部门业务人员组成。本行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第一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人(不管是否是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立即(20分钟之内)报告本队主要负责人。本科室负责人要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层级报告相关领导,并填写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表》(附件22),同时应根据相关领导的要求,做好相应临时性处置工作。

执法队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决定是否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否向上级报告。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何时、以何种形式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条  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正式组建之前,各队及分中心应按要求先行组织相应处置工作;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正式组建后,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各队及分中心分别负责相关工作。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决定不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由执法队队长委托的各队负责人或分中心领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执法科或分中心监管部门应无条件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值守。执法队负责人、各队负责人、执法科负责人、分中心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处于随时待命状态,保持联络畅通,非特殊情况能确保按规定时间赶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  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报送应按照重大突发性事件政务信息报告的要求,由执法队队长或专职副队长的审定把关,经局办公室通过机要途径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八条  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分管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由本局新闻宣传部门归口负责向上级宣传部门报告和协调相关事项,负责对外信息的审核与发布,负责对各类媒体的服务工作;各队和分中心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工作配合。非经本局新闻宣传部门同意和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各队和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擅自接待媒体和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性事件处置期间,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应由执法队队长、专职副队长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定的部门统一实施。

第九条  本局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或接到报告突发性事件时,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置。发生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问题,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在突发性事件处置期间,对因工作推诿、处置不力或不听从指挥,造成事件失控扩大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突发性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点评,其表现情况列入评先评优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六、港航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办公室电话:0580-2067187。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涉及信访和作风效能的,按照局信访和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港航行政执法队列训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队队列训练内容,规范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队负责人自行组织、指挥本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进行队列训练,每年年初指定相关训练计划或长效训练机制,训练模式可采取半军事化训练,需要进行封闭训练或者请专业军人训练的可进行报告上级审批,参照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队列训练纪律

1.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2.姿态端正,着装整齐,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3.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4.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四条  队列指挥

1.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队列左侧中央前或者偏后,必要时在队列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队列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队列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

第五条  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及敬礼、礼毕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六条  队列指挥要求

1.指挥位置正确;

2.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3.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4.熟练掌握和运用队列指挥方法;

5.认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

6.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七条  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通常按照身高列队。

第八条  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九条  单人队列动作

1.立正

立正是队列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2.跨立

跨立即跨步站立,主要用于训练、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或者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手心向后。

3.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动作应当迅速。

4.停止间转法

①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身体重心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②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5.行进

①齐步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春秋常服、冬常服时,拇指根部对排扣中间位置),并高于春秋常服或者冬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装或作训服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②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或者冬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③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两拳内侧各距双排扣中间位置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④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⑤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6.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7.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齐步换踏步,听到口令,即换踏步。

跑步换齐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齐步行进。

跑步换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踏步。

踏步换齐步或者跑步,听到“前进”的口令,继续踏2步,再换齐步或者跑步行进。

8.行进间转法

①齐步、跑步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走。

要领:左(右)脚向前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左)约45度,身体向右(左)转90度时,左(右)脚不转动,同时出右(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半面向右(左)转走,按照向右(左)转走的要领转45度。

②齐步、跑步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走。

要领:左脚向右脚前迈出约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约45度,以两脚的前脚掌为轴,向后转180度,出左脚按照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转动时,保持行进时的节奏,两臂自然摆动,不得外张;两腿自然挺直,上体保持正直。

第十条  敬礼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

1.举手礼

口令:敬礼。

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卷檐帽、无檐帽或者不戴军帽时微接太阳穴,约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3.礼毕

口令:礼毕。

要领:行举手礼者,将手放下;行注目礼者,将头转正。

4.单人敬礼

要领:单个在距受礼者5-7步处,行举手礼或者注目礼。

徒手时,停止间,应当面向受礼者立正,行举手礼,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行进间(跑步时换齐步),转头向受礼者行举手礼,并继续行进,左臂仍自然摆动,待受礼者还礼后礼毕。

第十一条  脱帽、戴帽

1.脱帽

口令:脱帽。

要领:立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取捷径置于左小臂,帽徽朝前,掌心向上,四指扶帽檐或者帽墙前端中央处,小臂略成水平,右手放下。

坐姿脱帽时,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置于桌(台)面前沿左侧或者膝上,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2.戴帽

口令:戴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迅速戴正。

3.需夹帽时(作训帽除外),双手捏帽檐或者帽前端两侧,取捷径将帽取下,左手握帽墙,小臂夹帽自然伸直,帽顶向左,帽徽朝前。

第十二条  宣誓

口令:宣誓。

宣誓完毕。

要领:听到“宣誓”的口令,身体保持立正姿势,右手握拳取捷径迅速抬起,拳心向前,稍向内合;拳眼约与右太阳穴同高,距离约10厘米;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高声诵读誓词。

听到“宣誓完毕”的口令,将手放下。

第十三条  整理着装

整理着装,通常在立正的基础上进行。

口令:整理着装。

要领:两手从帽子开始,自上而下,将着装整理好(必要时,也可以相互整理);整理完毕,自行稍息;听到“停”的口令,恢复立正姿势。

第十四条  整齐、报数

1.整齐

整齐,是使列队人员按照规定的间隔、距离,保持行、列平齐的一种队列动作。整齐分为向右(左)看齐和向中看齐。

口令:向右(左)看——齐。

向前——看。

要领:基准兵不动,其他士兵向右(左)转头,眼睛看右(左)邻士兵腮部,前四名能通视基准兵,自第五名起,以能通视到本人以右(左)第三人为度;后列人员,先向前对正,后向右(左)看齐;听到“向前——看”的口令,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口令:以×××为准,向中看——齐。

向前——看。

要领:当指挥员指定“以×××为准(或者以第×名为准)”时,基准兵答“到”,同时左手握拳高举,大臂前伸与肩略平,小臂垂直举起,拳心向右;听到“向中看——齐”的口令后,其他士兵按照向左(右)看齐的要领实施;听到“向前——看”的口令后,基准兵迅速将手放下,其他士兵迅速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一路纵队看齐时,可以下达“向前——对正”的口令。

2.报数

口令:报数。

要领:横队从右至左(纵队由前向后)依次以短促洪亮的声音转头(纵队向左转头)报数,最后一名不转头

第十五条  出列、入列

单个和分队出列、入列,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1步用正步,或者按照指挥员指定的步法执行;然后,进到指挥员右前侧适当位置或者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

1.出列

口令:×××(或者第×名),出列。

要领:出列人听到呼点自己姓名或者序号后应当答“到”,听到“出列”的口令后,应当答“是”。

①位于第一列(左路)的人,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取捷径出列。

②位于中列(路)的人,向后(左)转,待后列(左路)同序号的人向右后退1步(左后退1步)让出缺口后,按照本条的上述规定从队尾(纵队时从左侧)出列;位于“缺口”位置的人,待出列人出列后,即复原位。

③位于最后一列(右路)的人出列,先退1步(右跨1步),然后,按照本条有关规定从队尾出列。

2.入列

口令:入列。

要领:听到“入列”口令后,应当答“是”,然后,按照出列的相反程序入列。

第十六条  行进、停止

横队和并列纵队行进以右翼为基准,纵队行进以左翼为基准(一路纵队行进以先头为基准)。

1.行进,指挥员应当下达“×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基准兵向正前方前进,其他士兵向基准翼标齐,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行进。纵队行进时,排、连通常成三路纵队,也可以成一、二路纵队。行进中,需要时,用“一二一”(调整步伐的口令)、“一二三四”(呼号)或者唱队列歌曲,以保持步伐的整齐和振奋士气。

2.停止,指挥员应当下达“立——定”的口令。听到口令,按照立定的要领实施,分队的动作要整齐一致;停止后,听到“稍息”的口令,先自行对正、看齐,再稍息。

第十七条  队列训练分长训练和日常队列训练,长训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每次时长不得少于1天。执法队全员参加,确有请假需要,经专职副队长以上职务审批同意,一年可请假一次。具体队列训练内容各队负责人自行把握。本次训练时长不得少于休息时长。

日常队列训练每月一次,各队负责人自行组织,时长控制半小时左右。当年执法人员请假次数不得超过6次。

省级、市级统一安排全员集中训练的可以替代1次长训练。

十八、港航行政执法比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港航行政执法比武管理,规范比武工作,结合港航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航行政执法比武以考察现场执法实操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为重点,通过学练结合、同台竞技,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振港航执法队伍的精气神,树立港航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第三条  执法业务指导处负责制定执法比武年度计划,确定比武项目,时间,以及奖励机制,组织开展年度执法比武活动。各队按照年度计划落实参赛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和实操训练,做好比武备战工作。同年省厅等上级部门组织集中比武的,本机构不再独立组织比武活动。

第四条  比武内容可按照发现、分析、处理、解决问题四个步骤,考察执法人员对港航行政执法检查的实操应对能力和文书制作质量。可采用以下方式:

1.个人或者组队的行业执法业务线下知识竞赛;

2.借用相关检查点或者模拟布景,测试执法人员对现场违法、违规情况的检查发现能力;

3.通过模拟系统或者空白文书,比武测试执法人员案件文书制作能力;

4.执法人员队列比武;

5.执法案卷评议;

6.执法装备使用技能比武;

7.其他比武方式。

第五条  各队应积极落实执法人员参加执法比武活动,不得推诿、敷衍,不得无故缺赛。

第六条  参加执法比武的执法人员应积极备战比武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缺赛或消极比赛。

第七条  执法比武成绩列入各队依法行政考核和各执法人员业绩评价内容。成绩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成绩不合格、无故缺赛或消极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约谈、暂停执法资格、调整工作岗位等惩戒措施。

十九、其他管理制度要求

(一)《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说理式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1〕140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1〕141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港航〔2017〕119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港航〔2017〕122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港口管理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7〕127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舟港航〔2018〕42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8〕57号)、《关于印发港航指挥中心、分中心电子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8〕58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8〕125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港航〔2018〕169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舟港航〔2018〕216号)、《关于印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港航〔2018〕229号)、《关于印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舟港口〔2019〕137号)、《关于调整港航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通知》(舟港口办〔2021〕6号)继续有效执行。

(二)行政执法值班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值班工作制度>的通知》(舟港航〔2017〕173号)执行。

(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舟港口直党〔2019〕4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口〔2019〕55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舟港航党〔2018〕31号)等局有关文件执行。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建活动,落实廉政管理要求。

(四)港航执法艇和船员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公务船艇和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7〕185号)执行。港航执法车辆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港航〔2014〕213号)执行。

(五)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按照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港〔2007〕122号)、《关于印发加强港航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舟港航〔2010〕16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港航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通知》(舟港航〔2010〕228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管理通报协查制度的通知》(舟港航〔2010〕230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0〕4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港航执法人员执勤着装风纪的通知》(舟港航〔2011〕135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行政处罚取证操作指南的通知》(舟港航〔2011〕350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综合执法电子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3〕136号)、《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3〕187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舟港航〔2017〕128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港航〔2017〕129号)等文件自本工作制度印发之日起废止。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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