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港航普法
2022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
发布日期: 2022- 12- 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目  录

1.舟山某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案

2.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3.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舟山某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7日,接海事部门《关于通报舟山某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垃圾接收记载行为的函》。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到海事部门和船舶垃圾被接收船舶“油**”轮了解相关情况。2022年7月13日批准立案。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油**”轮A类垃圾测量接收说明原件、船舶进出口报告及船员身份复印件、A类垃圾现场测量照片复印件等相关证据。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收集了营业执照、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书、船舶水污染接收联单等证据。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明,2022年6月27日,舟山某港口经营人在大鼎油储有限公司5#泊位接收“油**”轮船舶垃圾,填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船舶A类垃圾数量0.03立方米,实际数量0.252立方米,存在与申报数量不符现象。其行为违反《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依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2017年12月19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舟政办发〔2017〕168号),规范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管理。

2019年10月17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舟政办发〔2019〕100号),通过对管理环节的梳理,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和管理漏洞。

2020年,为进一步总结、提升舟山港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管理成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2020年12月30日由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联单制度是《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重要创设性制度。联单制度围绕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转移作业、处置作业这三个关键环节,规定在三个环节中均需要填写并运行联单,载明污染物种类、数量、转运处置方向等内容。船舶从事清舱、污染物排放等作业活动,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7日10时1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企业从业人员通报相关记录和台账。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明,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企业从业人员通报相关记录和台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属于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企业职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力军,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及环境有知情权,该案件对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责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有较大意义。同时,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治理的隐患情况应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可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生产经营活动更加有安全保障。


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9时3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塘头油库码头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台账后发现该码头有灌桶作业行为,且作业时周边未发现落实防火防爆防污染等措施。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明,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份开始对外营业至今,先后共进行排气填空作业4次,均为柴油,且作业周边未落实防火、防爆、防污染等防护措施。该公司负责人在知道该作业情况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属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负责人已要求码头进行此类作业时做好现场防护措施。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与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程度一般,该行为违法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港口管理带来较大的隐患。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差,工作落实不到位。

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责令改正、立案处罚等措施外,港航管理部门还需运用综合的管理手段,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加大对此类港口企业的检查和监督频次,督促从业单位从根本上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分享: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