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报告文件 > 最新文件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分中心(执法队):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等转发给你们,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流程

(一)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继续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年度核查模块开展。经营者应于4月15日前通过“江海联运在线”填报年度核查资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2年度核查报告书》(部核查文件附件1及其附表)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递送属地分中心。

(二)做好“数字航运智控在线”系统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前,各分中心要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和上传的证书材料等进行审核,要全面核对企业、船舶、人员以及海机务人员配备履职、资质提醒、证书到期、安全动态管理等数据,指导督促企业补充更正系统有关数据、上传有关证书材料。重点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督促重新上报。对未按要求准确填报航运管理有关数据、上传证书资料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现场核查。

(三)系统审核合格的,各分中心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认真逐项检查。对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材料、各项生产经营数据要进行源头核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核查材料及材料记载内容存在问题的以及存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数据、证书等填报不齐或错误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及时修正。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进行记录。

(四)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各分中心按照部核查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对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一条执行。

(五)市局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各分中心凭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

各分中心应当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签署“已核查”。市局将对外公布已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名单。

(六)《核查报告书》作为纸质和数字档案资源保存。核查结束后,各分中心应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属地分中心存档,并各分中心应于6月底前指导企业通过“江海联运在线”上传PDF版《核查报告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管理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最终版)。

属地分中心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或船舶,要按要求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做好后续整改复查、撤销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应移交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责令停止营运的,各分中心要将相关船舶信息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船舶停航管控等措施。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流程

(一)2022年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年度核查模块开展。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于4月15日通过“江海联运在线”填报年度核查资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2年)》(部核查文件附件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部核查文件附件8)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报送属地分中心。

(二)做好“数字航运智控在线”系统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前,各分中心要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和上传的证书材料等进行审核,要全面核对企业、船舶、人员以及海机务人员配备履职、资质提醒、证书到期等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补充更正系统有关数据、上传有关证书材料,要督促企业更新完善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舶信息。重点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督促经营者重新上报。

(三)审核合格的,各分中心组织现场检查,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全覆盖核查。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配备情况。检查人员要对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报告、上传的各类证书材料进行源头核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核查报告及材料记载内容存在问题的以及存在“江海联运在线”数据、证书等填报不齐或错误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经营者及时修正。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国际船舶运输业现场核查记录》(附件3),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记录。

(四)市局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各分中心凭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属地分中心按要求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迟不超过3个月),并做好后续整改复查、督促企业注销等工作。

(五)《核查报告书》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由属地分中心存档。核查结束后,各分中心应于6月底前指导企业通过“江海联运在线”上传PDF版《核查报告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管理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最终版)。

(六)相关分中心在核查过程中,注意提醒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报送《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

三、相关工作及要求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刘鹤副总理要求的“十五条硬措施”,结合年度核查工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开展水路货运船舶“假光租”“假自有”和船舶管理企业“代而不管”等“回头看”工作。水路货运企业方面,各分中心在核查工作中应以2021年整治工作中涉嫌“假光租”“假自有”船舶为重点,再次对有关船舶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光租协议和光租费用收取、船舶营运管理、船舶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予以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通报属地政府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撤销或吊销证书。船舶管理企业方面,要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和货运安全管理等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进行。发现涉嫌 “代而不管”等问题的,应督促整改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置。

(二)深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履职专项整治。要指导企业持续提高海机务人员配备合格率、履职到位率,并落实新设水路货运企业新增货船企业海机务人员平均年龄等要求。要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设置配备齐全;是否按规定开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并按规定保存三年(含)以上;要同步检查企业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并按规定使用;要检查对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实施工作的培训教育情况、商渔船船防碰撞落实情况和船舶危险作业风险防范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纳入经营者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要通报属地政府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分中心应督促指导企业通过“江海联运在线”填报、更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除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其他航运公司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各分中心要对未取得证书的企业建立清单,实行严格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加快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持续做好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结合核查工作开展水路运输企业信用政策文件宣贯,核对并更新水路运输(含船舶管理)企业基础信息,删除已注销或被吊销的企业信息,新增未录入系统的企业信息等。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1〕39号),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企业不良信息,在数据产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录入工作。

(五)加强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工作。要检查运输单证、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了解我市水路货运辅助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疫情防控和反走私、反恐、禁毒等工作。各分中心应加大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为超范围经营的经营者提供辅助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立案调查。

(六)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全面应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年度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企业整改、预警等流程均应通过系统完成。系统内核查汇总表已全面更新,请各分中心加强源头数据核对,报送表格应与系统内自动生成表格数据一致。系统数据与报送数据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材料报送

请各分中心按照部、省核查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将本辖区年度核查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表格(电子材料)于5月15日前报市局航运处。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件1-4,需每个经营者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

联系人及电话:王雨琦,0580-2616653。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zip

      舟港口办〔2022〕5号.pdf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247日印发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