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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引航站章程
发布日期:2023-01-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引航站。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翁山路555号舟山港务大厦6楼。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970万元,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为我市进出港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船舶引航服务,引航费计收。引航技术研究和攻关。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主管部门为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舟山引航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舟山引航站“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提出舟山引航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舟山引航站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维护舟山引航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舟山引航站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义务。核准舟山引航站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制定并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舟山引航站改革创新,提升发展能力,保障舟山引航站依法履职,监督和评估舟山引航站公益性表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任免舟山引航站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干部。核准舟山引航站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舟山引航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全体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舟山引航站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舟山引航站宗旨,维护舟山引航站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以引航事业为中心,维护“水上国门形象第一人”声誉。

(五)举止端庄,注重文明礼仪,遵守社会公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舟山引航站实行站党委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舟山引航站党委是单位的领导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并开展工作,按照《舟山引航站政事权限清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舟山引航站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舟山引航站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舟山引航站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舟山引航站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七条  舟山引航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舟山引航站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会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舟山引航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党委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八条  舟山引航站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站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舟山引航站为站各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舟山引航站设站长1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舟山引航站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及站党委决策,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讨论站年度重点工作推进和涉及引航热点、难点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研究讨论站行政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务;

(五)研究站务工作管理制度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

(六)研究其它需要站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工作。

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并回答相关质询;站分管领导必要时进行补充说明。

(二)会议成员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也应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站长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站长办公会议由站长召集,必要时,由站长委托其他站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舟山引航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财务科、调度科、引航一科、引航二科、引航三科、引航四科、安全技术科、装备保障科等9个内设机构和岱山分站、嵊泗分站、六横分站、马岙分站等4个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舟山引航站设置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站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舟山引航站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舟山引航站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舟山引航站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舟山引航站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半数职工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舟山引航站发展方向、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和重要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的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舟山引航站领导干部;

(五)民主推荐舟山引航站行政领导人员;

(六)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全体大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舟山引航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舟山引航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舟山引航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 舟山引航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舟山引航站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舟山引航站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舟山引航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舟山引航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舟山引航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舟山引航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舟山引航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舟山引航站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舟山引航站党委会审议。

(四)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报送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舟山引航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舟山引航站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舟山引航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舟山引航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舟山引航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舟山引航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舟山引航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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