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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发布日期: 2023- 08- 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7日10时1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企业从业人员通报相关记录和台账。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查明,舟山某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企业从业人员通报相关记录和台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属于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程度一般。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企业职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力军,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及环境有知情权,该案件对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工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责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有较大意义。同时,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治理的隐患情况应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可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生产经营活动更加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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