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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作业计划审核制度》《调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关于印发《船舶作业计划审核制度》《调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

为提高船舶作业计划安排的准确性,推动港口调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港口调度工作,现将《船舶作业计划审核制度》、《调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口口口口

                                             

 

船舶作业计划审核制度

 

为了提高船舶作业计划安排的准确性,避免计划安排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计划审核时间安排在计划制定完毕后,且不应影响计划的正式公布。

第二条 计划审核的方式和内容

(一) 计划审核以讨论会的方式进行。参加讨论的人员包括港口总调度室负责人、港口总调度室计划调度,引航调度科视情派员参加;

(二)港口总调度室计划调度对已安排的计划制定情况逐一说明,对未按要求申报、安排的或因引航资源原因调整的计划要重点说明;

(三)参加计划审核会的其他成员对计划安排情况提出意见;

(四)港口总调度室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决定是否调整计划。

第三条 无法通过讨论会的方式审核计划的,港口总调度室计划调度应将计划安排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对于投诉受理中涉及船舶作业计划安排的,该项投诉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应在计划审核会中通报。

第五条 计划审核后由港口总调度室负责人签发、公布。

本制度如有未明确事宜,应经讨论后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调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为提高调度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提升港口生产效率,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调度系统主要承担港口调度生产全过程的信息处理和有关规定的发布等功能。

第二条 调度系统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局信息系统框架内建设运行。

第三条 调度系统应充分利用局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与调度生产相关的企业、码头、船舶、航道、锚地、潮流、气象等资料。

第四条 港口总调度室以及和调度生产相关的各有关单位应安排人员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填报和更新,总调度室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船舶作业计划的申报、安排、确认,引航作业计划的安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反馈应统一表式,简化流程。

第六条 调度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局信息部门反馈解决。

第七条 港口总调度室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着力提升数字化水平,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

本制度如有未明确事宜,应经讨论后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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