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航分中心、机关有关处室,有关企业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2〕8号)和《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港口〔2022〕123号),结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3〕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龙头、专精特新航运企业评选暨2024年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龙头、专精特新航运企业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
1.龙头企业: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企业中具有示范引领地位和突出贡献的企业;
2.专精特新企业: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企业中,在干散货运输、国际海运和集装箱、油品运输、化学品运输、液化气体运输、江海直达运输、岛际运输、海事服务等细分市场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二)评选标准
详见《2023年度龙头和专精特新航运企业评选标准》(附件1)。
(三)推荐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请企业对照评选标准,将申请报告(包括企业规模、地方贡献、经营管理、行业声誉、负面评价等方面内容)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则上在2024年1月10日前报所在地港航分中心。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在地港航分中心要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筛选和材料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当地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复审。原则上,每个辖区每类企业的推荐名单不超过3家,拟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当地财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在2024年1月20日前将辖区推荐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市局航运处,联系人:周欲晓,电话:0580-2067150。
二、2024年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请对象
符合《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港口〔2022〕123号)有关奖补条件的企业;本次申请的奖补项目所属年度为2023年度。
上年度未全额兑现奖补资金的企业,本次可填报2023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数额情况(附件4表1),按规定兑现剩余奖补资金。
(二)申报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月10日前携本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附件2-4,一式两份)向所在地港航分中心提出申请。所在地港航分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材料,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章”并签名。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所在地港航分中心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企业,退还申请材料。初审情况应抄送当地财政管理部门。各港航分中心原则上在2024年1月20日前将辖区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局航运处,联系人:周欲晓,电话:0580-2067150。经集体会商、对外公示后,按照有关惠企政策直达快享要求拨付资金至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港航分中心要高度重视企业评选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要强化政策宣传,确保辖区企业应报尽报。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填报申请资料,并做好专项资金“惠企平台”网上申报等工作。
(二)加强审核。各港航分中心要严格遵守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不得虚报谎报。在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时,可以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指导申请单位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证明,切实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三)做好归档。各港航分中心及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要落实专人,专卷保存好有关申报材料,严格落实有关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口口口口
附件1
舟山市龙头航运企业评选标准(2023年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标 准 | 备注 |
企业规模 | 经营种类多样化 | 同时具有国内和国际(含方便旗船)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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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运力规模 | 2023年底船舶总运力规模(含控制运力)在100万载重吨及以上,包括:企业自有并经营船舶;由企业按规定统一纳税的光租船舶;认定为自有运力的融资租赁船舶;企业境外控股公司所属的中资方便旗船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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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和营收情况 | 2023年度企业的期末船舶总资产和船舶营业收入等位居全市航运企业前列。以申报办税服务系统的财务报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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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合贡献 | 企业税收贡献 | 2023年度企业在舟山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居全市航运企业前列。以税务部门入库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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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就业人数 | 本地居民就业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就业人数按2023年底数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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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 日常管理方面 | 1.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年度核查中无严重问题。 2.2023年度的日常动态监管检查中没有整改未完成事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成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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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数字发展方面 | 1.企业所有经营的中国籍船中,船舶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达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Ⅱ或第Ⅲ阶段限值要求的船舶比例≧50%以上。船舶数按2023年底数据确定。 2.企业积极开展绿色航运建设,推广应用绿色节能项目或技术且效果显著。 3.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建设,应用数字管理系统且效果好。所属船舶按要求安装船载视频监控和卫星电话系统,或承诺在2024年内安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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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方面 | 1.企业强化管理,形成优秀管理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 2.企业加强基层党组织,按照“航行的支部”等要求,积极开展党组织覆盖工作,积极创建“航行的支部示范船” ,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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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潜力 | 1.企业资产状况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2.企业积极加强船队建设,持续推进船舶运力更新,优化运力结构。 3.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参与我市大宗商品储运项目或临港产业运输业务。 4.企业积极谋划上市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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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声誉 | 诚信度、行业声誉等情况 | 1.2023年度无欠薪、欠税、欠社保金等情况。 2.2023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记载的借贷交易或担保交易中未出现负面信息。 3.2023年度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为准。 4.2023年度按要求在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军事运输、应急救援、党建引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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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评价 | 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 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或亡人(失踪)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2起及以上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被列入市级及以上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或诚信管理“黑名单”的,或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发展任务的,或存在涉嫌“假光租”“假自有”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未完成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的,取消评选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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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企业在市内绝对控股(占股51%以上)的航运企业可一并评选,各项数据可合并计算。 舟山市专精特新航运企业评选标准(2023年度)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标准 | 备注 |
企业规模 | 经营类型 | 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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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运力规模 | 2023年底在细分运输领域内的船舶总运力规模(含控制运力)居全市前列。包括:企业自有并经营船舶;由企业按规定统一纳税的光租船舶;认定为自有运力的融资租赁船舶;企业境外控股公司所属的中资方便旗船舶等。海事服务领域的企业要在保税油加注领域发挥显著引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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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和营收情况 | 2023年度企业的期末船舶总资产和船舶营业收入等在细分领域居全市前列。以企业申报办税服务系统的财务报表为准。 | 海事服务不适用 |
地方综合贡献 | 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 2023年度企业在舟山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在细分领域内居全市前列。以税务部门入库数据为准。 |
经营管理 | 日常管理方面 | 1.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年度核查中无严重问题。 2.2023年度的日常动态监管检查中没有整改未完成事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成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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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数字发展方面 | 1.企业所有经营的中国籍船中,船舶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达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Ⅱ或第Ⅲ阶段限值要求的船舶比例≧50%以上。船舶数按2023年底数据确定。 2.企业积极开展绿色航运建设并推广应用绿色节能项目。 3.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建设,所属船舶按要求安装船载视频监控和卫星电话系统,或承诺在2024年内安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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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方面 | 1.企业强化管理,形成优秀管理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 2.企业加强基层党组织,按照“航行的支部”等要求,积极开展党组织覆盖工作,积极创建“航行的支部示范船” ,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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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潜力 | 1.企业资产状况较好,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积极加强船队建设,持续推进船舶运力更新。 3.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参与我市港口运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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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声誉 | 诚信度、行业声誉等情况 | 1.2023年度无欠薪、欠税、欠社保金等情况。 2.2023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记载的借贷交易或担保交易中未出现负面信息。 3.2023年度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为准。 4.2023年度按要求在疫情防控、重点物质运输保障、军事运输、应急救援、党建引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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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评价 | 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 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或亡人(失踪)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2起及以上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被列入市级及以上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或诚信管理“黑名单”的,或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发展任务的,或存在涉嫌“假光租”“假自有”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未完成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的,一并取消评选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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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在市内绝对控股(占股51%以上)的航运企业可一并评选,各项数据可合并计算。
附件2
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有关
申请事项材料清单
一、支持江海联运直达船队建设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表;
(二)船舶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关于新建船舶的简要情况说明,新增运力备案材料,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入级证书(如有)、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于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供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
(三)船舶建造成本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关于船舶建造成本的简要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及发票;
(四)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企业已对我市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的简要说明、有关汇总表(见附件4)及证明材料;
(五)船舶五年内不得转出我市的承诺,从获得奖励开始日期起算;
(六)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账户名等相关信息;
(七)其他材料。
二、支持海进江大型船队建设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表;
(二)船舶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关于新建或市外新购自有并经营船舶的简要情况说明,船舶来源证明(新建船舶提供新增运力批件或备案材料,市外新购船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材料),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于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供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
(三)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企业已对我市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的简要说明、有关汇总表(见附件4)及证明材料;
(四)船舶五年内不得转出我市的承诺,从获得奖励开始日期起算;
(五)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账户名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材料。
三、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建设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表;
(二)企业关于当年度组织我市航运企业承运我市港口项目货物运输量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出具的本港货物本地运输情况的简要情况说明及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运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注明承运企业、船舶、运输量);
(三)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企业已对我市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的简要说明、有关汇总表(见附件4)及证明材料;
(四)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出我市的承诺,从获得奖励开始日期起算;
(五)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账户名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材料。
四、支持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化发展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表;
(二)企业关于当年度准班轮航线货运量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出具的江海直达准班轮航线货运量的简要情况说明、承运航运企业及船舶名单、运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注明承运企业、船舶、货运量)、有关港口靠泊说明;
(三)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企业已对我市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的简要说明、有关汇总表(见附件3)及证明材料;
(四)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出我市的承诺,从获得奖励开始日期起算;
(五)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账户名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材料。
五、支持绿色数字航运发展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表;
(二)企业关于绿色数字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在我市推广应用情况的简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应用效果说明、专家认定报告、项目费用等;
(三)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企业已对我市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的简要说明、有关汇总表(见附件4)及证明材料;
(四)企业五年内不得转出我市的承诺,从获得奖励开始日期起算;
(五)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账户名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材料。
六、支持新增船舶、应用绿色数字项目等市内融资利息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表;
(二)新增船舶的提供本清单第一项或第二项有关材料,应用绿色数字项目的提供本清单第八项有关材料;
(三)市内贷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年度还款记录、年度利息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材料。
附件3
舟山市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 |
名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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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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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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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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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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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奖补项目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 |
(一)龙头航运企业奖励 | 龙头航运企业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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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精特新航运企业奖励 | 专精特新航运企业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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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江海直达船舶奖励 | 2023年新建船舶情况 | 散货船 (船名: ) | 艘 | 万吨 | 造价 | 万元 |
集装箱船 (船名: ) | 艘 | TEU | 造价 | 万元 |
商品汽车滚装船 (船名: ) | 艘 | 车位 | 造价 | 万元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四)新增海进江大型船舶奖励 | 2023年新增船舶情况 | 普通货船 (船名: ) | 艘 | 万吨 | 奖励金额 | 万元 |
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 (船名: ) | 艘 | TEU | 奖励金额 | 万元 |
油船 (船名: ) | 艘 | 万吨 | 奖励金额 | 万元 |
化学品船 (船名: ) | 艘 | 万吨 | 奖励金额 | 万元 |
液化气体船 (船名: ) | 艘 | M3 | 奖励金额 | 万元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五)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奖励 | 2023年本港货物本地船舶运输情况 | 承运货物种类 |
| 承运货物总量 | 万吨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六)开辟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航线奖励 | 散货航线1 | 始发港 |
| 目的港 |
| 货运量 | 万吨 | 奖励金额 | 万元 |
散货航线2 | 始发港 |
| 目的港 |
| 货运量 | 万吨 | 奖励金额 | 万元 |
集装箱航线1 | 始发港 |
| 目的港 |
| 货运量 | TEU | 奖励金额 | 万元 |
集装箱航线2 | 始发港 |
| 目的港 |
| 货运量 | TEU | 奖励金额 | 万元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七)应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奖励 | 2023年应用项目基本情况 | 绿色项目名称 |
| 建设投资额 | 万元 | 奖励金额 | 万元 |
数字项目名称 |
| 建设投资额 | 万元 | 奖励金额 | 万元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 申请奖励总额 | 万元 |
(八)市内金融融资利息补贴 | 2023年新增船舶 | 1.江海直达船(船名: ) | 融资总额 | 万元 | 年利率 | % | 当年利息 | 万元 | 贴息 | 万元 |
2.江海直达船(船名: ) | 融资总额 | 万元 | 年利率 | % | 当年利息 | 万元 | 贴息 | 万元 |
1.海进江船(船名: ) | 融资总额 | 万元 | 年利率 | % | 当年利息 | 万元 | 贴息 | 万元 |
2.海进江船(船名: ) | 融资总额 | 万元 | 年利率 | % | 当年利息 | 万元 | 贴息 | 万元 |
2023年绿色数字项目 | 1.绿色数字项目(名称: ) | 融资总额 | 万元 | 年利率 | % | 当年利息 | 万元 | 贴息 | 万元 |
2.绿色数字项目(名称: ) | 融资总额 | 万元 | 年利率 | % | 当年利息 | 万元 | 贴息 | 万元 |
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 申请贴息总额 | 万元 |
(九)其他奖补项目(依据有关文件内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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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新增船舶(江海直达船、大型海进江船)奖补总额 | 万元 | 其他项目奖补总额 | 万元 | 申请奖补总额 | 万元 |
三、申请单位2023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 |
类型 | 已入库实缴金额 | 地方留存部分金额 | 备注 |
增值税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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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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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纳部分)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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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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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性收费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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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贡献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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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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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地综合贡献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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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说明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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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事故、纳入重点监管或“黑名单”等情况(由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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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在地港航分中心意见 |
经审核,本年度应兑现申报单位奖补资金 万元(其中,新增船舶奖补 万元,其他项目奖补资金 万元,上年度未兑现奖补资金 万元)。剩余奖补资金 万元待申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满足要求后再按规定予以兑现。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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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相关表格
表一
2023年度 公司地方贡献情况统计表
类 型 | 税款所属时期 | 入库实缴额 | 地方留存额 | 备注 |
税 | 增值税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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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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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企业缴纳部分)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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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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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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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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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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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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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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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 教育费附加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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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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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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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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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收入 |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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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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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地方综合贡献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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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2023年度 公司组织承运本港货物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航运企业名称 | 承运船舶名称 | 船籍港 | 装货港口 | 运输量 (万吨) | 承运时间(年月) | 增值税发票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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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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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印发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