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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分中心(执法队):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25〕224号)《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流程

(一)2025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继续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年度核查模块开展。经营者应于3月10日前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填报年度核查资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5年度核查报告书》(部核查文件附件2及其附表)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递送属地分中心。

(二)做好“数字航运智控在线”系统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前,各分中心要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和上传的证书材料等进行审核,要全面核对企业、船舶、人员以及海机务人员配备履职、资质提醒、证书到期、安全动态管理等数据,指导督促企业补充更正系统有关数据、上传有关证书材料。重点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督促重新上报。对未按要求准确填报航运管理有关数据、上传证书资料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现场核查。

(三)系统审核合格的,各分中心组织现场检查。各分中心应按《2025年度全市水路货运事中事后监管检查计划》中“春季检查”相关检查要点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认真逐项检查。对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材料、各项生产经营数据要进行源头核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核查材料及材料记载内容存在问题的以及存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数据、证书等填报不齐或错误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及时修正。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进行记录。同时,在对国内危险品运输企业现场核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6),经现场核查人员签字并盖年度核验章后,以电子版扫描件形式报送市局航运处。

(四)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各分中心按照部核查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对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一条执行。

(五)市局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各分中心凭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

各分中心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签署“已核查”。市局将对外公布已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名单。

(六)《核查报告书》作为纸质和数字档案资源保存。核查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属地分中心存档。各分中心应于4月底前指导企业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上传PDF版《核查报告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管理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最终版)。

属地分中心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或船舶,要按要求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做好后续整改复查、撤销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事项,应予以行政处罚。对责令停止营运的,各分中心要将相关船舶信息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船舶停航管控等措施。

二、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流程

(一)2025年国际、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年度核查模块开展。要对照《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名单和地址》(附件2),指导新增企业取得“数字航运智控在线”账号并填报相关信息,指导现有企业更新“数字航运智控在线”经营范围等信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应于3月10日前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填报年度核查资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2025年)》(部核查文件附件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部核查文件附件9)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报送属地分中心。

(二)做好“数字航运智控在线”系统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前,各分中心要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和上传的证书材料等进行审核,要全面核对企业、船舶、人员以及管理人员配备履职、资质提醒、证书到期等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补充更正系统有关数据、上传有关证书材料,要督促企业更新完善自有、控股或光租的“方便旗”船舶信息。重点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督促经营者重新上报。

(三)审核合格的,各分中心组织现场检查,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全覆盖核查。通过进行座谈、检查工作日志,检查自有船舶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情况和自有运力配备情况。检查人员要对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报告、上传的各类证书材料进行源头核对。经营者提交的数据、核查报告及材料记载内容存在问题的以及存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数据、证书等填报不齐或错误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经营者及时修正。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国际船舶运输业(含港澳)现场核查记录》(附件6),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记录。

(四)市局对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各分中心凭市局出具的核查意见,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属地分中心按要求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做好后续整改复查、督促企业注销等工作。

(五)《核查报告书》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由属地分中心存档。核查结束后,各分中心应于4月底前指导企业通过“数字航运智控在线”上传PDF版《核查报告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管理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最终版)。

(六)相关分中心在核查过程中,注意提醒辖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统计信息。

三、两岸航运经营者及船舶的核查工作流程

2025年两岸航运经营者及船舶的核查工作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开展。要对照《两岸航运经营者名单和地址》(附件4)实现对辖区两岸航运经营者全覆盖核查,现场核查时,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情况、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并填写《两岸航运经营者核查情况表》(附件6)、《两岸航运营运船舶核查登记表》(附件3)经现场核查人员签字后,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航运处。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两岸直航船舶运输业现场核查记录》(附件6),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应用记录。

四、相关工作及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应通报属地政府,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或吊销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件。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反海事法规的情况,由属地港航分中心及时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一)强化防汛备汛检查。

各分中心要加强对企业防汛备汛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密切关注并传达气象信息,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逐项明确责任、措施、时间“三张清单”,量化细化闭环管控措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风险源辨识,制定详细的风险排查清单,切实提高防汛防台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二)深入整治营运货船违法违规“挂靠”经营。

通过检查营运货船航行动态位置掌握情况、核对船舶日常管理台账、承运货物运输合同签订主体、运费收入入账记录、船舶光船租赁费用和船员工资支付凭证等方式,及时发现企业接受营运货船“挂靠”经营的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非法“挂靠”经营涉及的船舶“假登记、假光租”问题线索要书面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三)加强水路货运领域安全检查。

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汲取近期水上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原因通报给每一家航运企业,确保传达到每名船员,举一反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强化船舶航行值班瞭望,加强专项培训,充分运用船载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船舶航行动态管控;加强船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对关键机电设备及船舶稳性、风雨密要进行全方位检查、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确保技术性能安全可靠、设施设备运行良好。针对2024年发生过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对等以上责任的企业,各分中心要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核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要结合年度核查,检查危险品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强化宣传指导,督促其他水路运输企业在2025年底前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设立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专项资金,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范畴,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运行台账,公开内部举报受理和查实整改情况,将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纳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确保员工熟悉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检查。各分中心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要持续加强扫黑除恶、反走私、反恐、禁毒等工作,强化行业自律,营造安全稳定的水路货运环境。

加强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管的企业安全检查。企业委托他人提供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督促企业加强与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对接,及时掌握船员管理、船员培训、登船检查等关键环节的动态信息,督促船舶管理企业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全面落实各项责任,确保船舶营运安全。

(四)加强辅助业合规检查。

加强国内船舶管理企业核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严格审查海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是否与企业经营区域、管理船舶的业务种类以及船舶吨位、主机功率相适应,是否存在兼职等违规行为。深入整治船舶管理企业接受非营运船舶海机务管理、超范围经营和“代而不管”等突出问题。通过检查委托管理协议、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和货运安全管理台账等方式,及时发现船舶管理企业“代而不管”等违规问题线索。对船舶管理企业“代而不管”涉及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两层皮”问题线索要书面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加强国内船货代企业核查。加强宣传,督促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参加年度核查。要检查运输单证、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违规收费和强制代理。对发现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及时查处。

(七)做好信用管理和分类分级评定工作。

落实《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浙交〔2022〕146号),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企业不良信息,在数据产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录入工作。根据2024年下半年水路货运企业分类分级评定等级,结合年度核查结果,对本辖区水路货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开展评定,并于6月30日前向市局报备。

(八)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

全面应用“数字航运智控在线”,年度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企业整改等流程均应通过系统完成。请各分中心加强源头数据核对,报送表格应与系统内自动生成汇总表数据一致。系统数据与报送数据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四、材料报送

请各分中心按照部、省核查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将本辖区年度核查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表格(电子材料)于4月5日前报市局航运处。其中《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件,需每个经营者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

联系人及电话:周端立,0580-2616653。

附件:1.国内补充报表(省表)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名单和地址

3.两岸航运营运船舶核查登记表

4.两岸航运经营者名单和地址

5.2024年度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6.航运领域检查表

7.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8.《部通知》附件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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