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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促进我市航运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2024年12月19日我市印发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24 号),根据该意见制定了《舟山市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14日之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陶维民,联系电话:0580-2067066。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港务大厦9楼912室。


附件:《舟山市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附件

舟山市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24号,以下简称为《航运发展意见》),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航运服务业和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国际冷冻集装箱、保税船燃加注及相关服务除外)。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国际冷冻集装箱、保税船燃加注及相关服务奖励政策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会同市港航和口岸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根据要求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节  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

第四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百万吨级”企业是指现代航运服务业中具有示范引领地位的自有运力百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在干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油品运输、化学品运输、液化气体运输、江海直达运输、海事服务、岛际民生等细分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每年评选培育“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期不超过三年。培育期内每年度给予奖励,其中,被评为“百万吨级”企业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专精特新”企业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不得同时参加上述两类企业的评选。

第六条 市级“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评选评原则及标准。

(一)评选原则: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或亡人(失踪)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2起及以上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交通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及以下的,或经营资质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不得参选。

(二)评选标准:以企业现有状况包括运力规模、安全生产、发展状况及综合能力等为主要指标,指标权数为100%,其中运力规模为20%;安全生产为20%;企业发展状况为30%;企业综合能力为30%。各项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1.运力规模按企业上年底自有运力规模数据确定。企业运力规模得分按推荐上报领域企业平均运力规模数计100分,每增加或减少5000载重吨加或减10分,不足5000载重吨按比例计算。危险品船运力按普货运力的2倍折算。

2.安全生产按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赋分,近一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得100分,出现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30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被责令整改的,每项扣10分。

3.企业发展状况。水路运输领域,近两年运力稳定增长的,得20分,增速达10%以上的,再得10分(包含三年及以上光租经营船舶)。政策期内新增运力计划,本年度每5000载重吨运力得10分,最高30分,不足5000载重吨按比例计算;下年度每10000载重吨运力得10分,最高20分,不足10000载重吨按比例计算;第三年每10000载重吨运力得10分,最高20分,不足10000载重吨按比例计算,危险品船运力按普货运力的2倍折算,新增运力计划包括三年及以上光租经营。

海事服务领域,近两年稳定开展保税船燃供应业务的,得30分;本年度企业所属船舶为“舟山船型”供油船或新型船燃加注船的(包括现有和新建),每艘得10分,最高40分;本年度企业保税船燃年供应量占“白名单”船舶企业供应量前列的,得30分。

4.企业综合能力,满分100分,由诚信企业创建、经营管理团队素质、营业收入、行业引领作用等进行评估并计分。

被评选为“百万吨级”、“专精特新”航运企业的,在培育期内出现违反评选原则、运力负增长、未按计划执行新增运力等情形的,终止培育。

第七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牵头组织开展“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属地推荐。根据企业申请,所在地港航分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材料审核,审核结果报当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转报市港航和口岸局;

(二)部门审核。市港航和口岸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拟列入全市“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名单,并上报市政府;

(三)对外公示。将拟列入全市“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的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名单公布。市政府印发文件向社会公布“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名单。


第二节  支持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发展

第八条  市级配套各县(区)、功能区新增运力发展奖励政策。对航运企业新增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贴息奖励:

(一)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3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气体船;

(二)船龄不满5年;

(三)持有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九条  市级在县(区)、功能区奖励的基础上,按1:1标准奖励,其中普通货船不超过35元/载重吨,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不超过400元/标箱,油船和化学品船不超过40元/载重吨,液化气体船不超过50元/立方米。对企业新增上述船舶申请贴息补助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基准利率(LPR)25%的贴息。每艘船舶的市级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实际利率高于上年12月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以上年12月公布的对应期限LPR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贴息参照贷款利息贴息执行,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第十条  支持海事服务专业化船队建设。对符合下列条件且自有经营的“舟山船型”供油船或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航运发展意见》所称“舟山船型”船舶是指按照《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船用保税燃油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或《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服务锚地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设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认定;

(二)船舶纳入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白名单”累计满12个月且供油次数满12次,或纳入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白名单”累计满12个月且供应次数满12次;

(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按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江海直达船队建设。《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是指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设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对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4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800元/标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做大江海联运市场

第一节  支持物流平台发展

第十三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物流平台”是指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水运物流业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当年度组织辖区航运企业所属船舶承运辖区港口大宗商品货物达到100万吨(含)以上的航运物流平台,当年度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从下一年度起,当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的部分按0.8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上年度部分仍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的“江海直达航线”是指一定时期内使用相对固定的运力,在相对固定的港口间有相对稳定营运航次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

第十六条  对物流平台组织辖区航运企业所属船舶,开通运营符合下列条件的江海直达运输单航线给予奖励:

(一)承担大宗商品运输,往返舟山港与长江江苏段(不含)以上地级市港口间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

(二)单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30万吨及以上或者4000标准重箱(箱量与货运量不能相互折算),其中舟山港至长江安徽段地级市港口的航线,航线上参与运营的每艘船舶每年不少于6个重载航次。

第十七条  年度江海直达单航线货运量在30万吨及以上(集装箱4000标准重箱)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增加5万吨(集装箱1000标准重箱)货运量再奖励5万元。每条航线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果同一航线有多家企业参与经营的,按企业年度货运量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节 支持多式联运发展

第十八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多式联运企业指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主营业务为船舶代理、水上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代理的企业。

第十九条  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的多式联运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当年度企业营收再增加1千万元及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国际冷冻集装箱运输。对稳定国际冷藏集装箱运输航线运营且年度运输量达到40个航次以上的企业(平台)按实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标准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项目择一申报。


第四章  支持国际海事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支持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产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保税船用燃料加注及相关服务的企业给予质量流量计检定认证、绿色船燃加注、加注区域开拓、数字化提升等专项奖励。具体奖励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产生引航费用的锚地接受保税船燃加注服务,引航费减免50%。舟山引航站以综保区保税船用燃料调度服务中心的单据作为引航费减免依据。国际航行船舶在港进行货物装卸、船舶修理等业务期间接受保税船燃加注的不享受引航费优惠政策。

第二节  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平台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方海事服务产业园运营商给予专项奖励。

(一)海事服务产业园区是指具有仓库、配套码头等基础设施,能够提供船舶物料补给、船舶国际海员服务、国际船舶航修、检验检测等综合海事服务且具有公共服务的产业园区。

(二)对受属地委托,管理、运营海事服务产业园的第三方园区运营商,按照园区总营收较上年度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运营商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当年度有多家运营商申报奖励,按单个园区增量占总增量比例给予奖励,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园区总营收指园区运营收入与园区内实际经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三)产业园申报奖励需由属地认定园区范畴、入驻企业及总营收,通过属地年度考核后,由所在县区或功能区管委会推荐报送。

第二十五条  对搭建数字化公共交易平台用于开展船舶供应等业务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按照年度平台交易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平台交易额指平台销售额以及通过平台撮合的货物和服务交易的成交额。平台交易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佐证。

第三节  支持智慧绿色低碳航运服务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应用绿色动力且具有应用价值,有利于海事服务产业绿色发展的物料供应船,按照项目建设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请智慧绿色低碳航运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市港航和口岸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情况进行联合认定。

第四节 支持船舶交易平台做大做强

第二十七条  《航运发展意见》所称船舶交易平台是指开展船舶买卖、拍卖、评估、进出口代理、船舶评估勘验等船舶交易综合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度船舶交易额达到100亿元的船舶交易平台,按照当年度船舶交易额(不包含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船舶交易额增量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平台交易额审计报告佐证。

第二十九条  船舶交易平台当年船舶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加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船舶进出口额需由海关或商务部门出具的外贸进出口数据等材料佐证。


第五章  强化要素保障

第三十条  加大航运企业孵化支持力度。具体奖励由各县(区)、功能区实施,新孵化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持船员队伍建设。对主营业务从事船员管理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2%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0万元。实施高级船员在舟人才认定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市级人才政策。

第三十二条  强化基础设施保障。每年对港航锚地气象监测设施项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加强海上防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每年安排不高于800万用于补助海上防溢油项目。

第三十三条  加大法律支持力度。每年给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奖励,具体奖励内容、标准和期限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以《航运发展意见》相关政策明确的项目主体为奖补对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共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分为政策兑现、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分配。

(一)政策兑现。根据《航运发展意见》明确的政策内容、奖补标准和奖补对象,对相关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

(二)竞争性分配。组织开展考核、评选等工作,并根据考核、评选等结果对相关项目按规定进行奖补。

(三)因素法分配。根据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设置定向分配因素用于特定领域,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各县(区)、功能区,由当地港航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根据市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

原则上,市港航和口岸局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职责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预算批准后,应由市港航和口岸局、高新区管委会兑付的,市财政将相关资金指标全额下达至市港航和口岸局或划拨高新区管委会;应由县(区)兑付的,由市港航和口岸局提出下达县(区)额度,市财政将相关资金指标预下达至各县(区),适时清算。

第三十九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督促各兑付主体落实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每年于6月底前将各项奖补资金通过“舟山市惠企政策兑现平台”完成兑付。

第四十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实际发生2:1比例进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的气象设施补助事项,由市气象局每年向市港航和口岸局提出申请,市港航和口岸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高新区管委会应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市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申报主体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清单,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和港航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解释:

(一)自有船舶运力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船龄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至新增船舶在我市首次投运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投运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舶载重吨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数据为准;

(三)船舶类型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分类为准;

(四)船舶纳入“白名单”的起始日期以供油船舶或物料供应船舶进入“白名单”的相关批复文件初次发文日期为准;

(五)船舶造价是指船舶材料和材料加工费用、船舶设备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人工费用、生产专用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六)本实施细则所述船舶造价、货运量、项目建设投资额等,以有关合同为参考。

第四十五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市外新购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其中,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可视为企业自有船舶。

第四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相关资格及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原已享受过我市同类型奖补政策的船舶或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政策修订前,已享受贴息的新增运力船舶和2024年度项目奖补资金未完全兑付的,2025年度可再申请一次。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港航和口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根据《航运发展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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