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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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航运服务业规划,加快打造产业集聚、特色鲜明、服务高效的航运服务集聚区,根据《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2日之前以书面(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和联系电话)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任智,联系电话:0580-2064829。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港务大厦13楼1302室。
附件:《关于规范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规范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县区、功能区管委会: 为规范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构建浙江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浙财建〔2024〕161号)、《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2025-2027)》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用于保障航运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企业招引、基建项目、人员工资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聚焦做大航运服务集聚区规模,培育发展龙头、链主型、支柱型企业,对发展潜力较好的小微、科创等企业发展给予支持。 (二)产业数字化转型。根据集聚区主导产业方向,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开发建设数字化平台、培育发展线上交易平台等给予支持。 (三)绿色新业态发展。推动航运、船供、船修等领域发展绿色新业态,对研发、应用、推广绿色船舶及船修装备、技术设备等给予支持,对绿色燃料加注设施配备及市场拓展等给与支持,对绿色金融等多态融合发展给予支持。 (四)技术模式创新。聚焦航运服务相关难点、热点、创新点研究,鼓励开展重点科技研发、业务模式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对先进技术、业务模式在港口、航运、物流、船供、船修、船交等相关领域的创新应用给予支持。 (五)提升国际话语权。聚焦国际航运、海事服务等领域发展,对参与相关规则、标准、指数、合同范本或格式文本等制定与推广应用的给予支持,对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六)补链强链延链。鼓励发展航运金融、海事法律等业态,对开发金融新型产品、海事法律服务提升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其他有关航运集聚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及重点任务。 二、使用管理 相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要求,制定航运集聚区政策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市港航和口岸局审定后实施;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负责项目储备、绩效目标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将实施情况报备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其中,申报项目涉及同级同类型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补助”执行。 三、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绩效管理。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配合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资金政策的依据。 相关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承担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全过程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在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 (二)监督检查。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县区(功能区)资金使用指导,视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审计、绩效评价等发现的各类问题,相关县区、管委会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给予资金调剂、收回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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