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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规定,我局形成了《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250923@qq.com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580-2067889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俞凯,0580-206727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3.起草说明(《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业务类型

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代码

违法行为名称

实施机关

业务类别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基准


备注

1

港口

330218754000

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处罚

509150

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其他违法行为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款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运输、处置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联单、转运及处置科技创新促进联单;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另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作业双方单位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船舶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被接收船舶确认。

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转运相关信息,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确认。转运的污染物应当标明来源,填写污染物接收时签发的接收联单编号。处置单位在收到接收单位转运的污染物时,应当核实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按照联单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

联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和道路运输单位分别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单位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已运行处置联单但未如实填写的

接收单位、水路运输单位

罚款

处二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运行处置联单,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接收单位、水路运输单位

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接收单位、水路运输单位

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及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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