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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舟港口办〔2021〕7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舟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发改社会〔2020〕4号)工作要求,局制定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高港航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结合港航信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修复目标及依据

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为主体,以曾经受到行政处罚并满足一定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企业)为对象,按照行政处罚修复原则,开展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舟山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切实提高港航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水平,助推信用舟山建设。

修复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

二、修复方式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此处自然修复特指信用浙江的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至少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实施方案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三、修复条件

对符合以下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可以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在信用浙江网站修复的,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至少满1年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需满3年);在信用中国网站修复的,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至少满3个月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需满6个月);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最长公示期限公示(信用浙江网站5年,信用中国网站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指不良信息之间违反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或违反相同多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修复类型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分类处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修复流程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 提出申请: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经核查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上存在未修复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失信主体向各港航分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身份证等)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以及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

2. 受理审核:

各港航分中心受理失信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失信主体补全材料;提交的材料齐备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对失信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见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申请修复材料提交市局有关业务部门。

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信用修复,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见附件4),送达失信主体,并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备查。

3. 修复认定:失信主体将信用修复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信用修复承诺书、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整套修复材料,邮寄至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一号楼932办公室,联系电话:2281736,联系人:陈女士,通过后上报国家或省信用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满一年的一般失信行为,可直接通过网站的在线申请修复方式申请。完成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信用修复的,信用舟山网站将同步信用修复。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主动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网址如下: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pxpt/

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信用浙江5年,信用中国3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恶意拖欠服务费、恶意欠薪、无证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六、工作部署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1月10日-1月31日)。各港航分中心要明确信用修复责任科室、责任人;市港航行政执法队所属各队要摸清近五年来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底数,填报《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清单》(见附件5);局政策法规处要在局门户网站设立信用修复专栏(提供信用修复流程、信用修复联络渠道、信用修复申请表等表单下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2月1日-3月10日)。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按照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清单,全面动员企业开展信用修复,3月中旬之后按行政处罚时间顺序逐月开展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3月10日后)。全面总结,巩固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失信主体行政处罚长效机制,确保港航领域市场主体失信状况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四)跟踪督查阶段(全程)。局政策法规处对信用修复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建立月报制度,每月22日前,市局有关业务部门汇总当月信用修复情况报送局政策法规处。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全面履行信用修复工作职责,认真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操作。此外各单位(部门)要注重工作总结,主动宣传造势,推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港航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水平,助推信用舟山建设。

   

附件:1.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2.附件2: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3.附件3: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docx

      4.附件4: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docx

      5.附件5: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清单.xlsx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

(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自然人填写身份证)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认定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不良信息内容描述

 

××××××××日,因****行为被处以***处罚等。

(可提供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

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请在上打

第五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符合,不符合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2

信用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证件类型)/(号码后四位),于         日,被省市(区)(行政决定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现我单位申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附件4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

经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不良信息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意见

修复条件认定情况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个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修复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报省或设区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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